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优秀)_我国社会救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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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城市低保的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为以下四类人: ①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④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审批: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提出申请30日(1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的,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发放:按月发放。对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享受,对其他的则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城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 ①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③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金的手续。④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⑤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者的惩罚
对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第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给予教育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除以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第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农村低保的对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民 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申请: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委托,也可受理
申请村委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发放:
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或分档发放。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农村五保的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在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包括: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办理丧葬事宜 其中第五项,针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则替换为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批与核销 申请:由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与审批
乡、名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的,书面说明。
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苦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最新扩展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候,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社会力量资助;
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3、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形式的新发展
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要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同时,要完善救助服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而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核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救助部门进行核查,在《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领取的医疗合作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县级民政局审批。
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济作用的新要求 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教育救助的对象
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属于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救助的目标
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教育救助的资源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救助的主管部门。
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面积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义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一般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
1、货币补贴方式,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2、实物配租方式,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资金筹措渠道: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需要提供的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廉租住房的退回
有下列行为的退回廉租住房: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法律援助的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法律援助的范围
1、代理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刑事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②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申请法律援助的需递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的实施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给指定的人民法院。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4、如有下列情形的,终止法律援助:
①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②案件终止审理或已被撤销
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5、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关自收到结案材料后,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6、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那些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与机构 救助站救助
是一种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宿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其与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但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表达出求助意愿时,救助站才会考虑是否实行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待完善)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家庭权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赡养人指的是子女、配偶和尤其抚养长大的弟、妹。倘若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则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主要为:
1、基本的供养与照料: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2、特殊的供养与照料:对患病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居住权
1、赡养人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2、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婚姻自由权 财产所有权
是指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权
(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生活保障权
“老有所养”不只是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从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两个方面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利作出了规定。
医疗保障权
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文化教育权
社会服务权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料服务的权利。从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和特殊优待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老年福利设施: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般性方法: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具体办法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家庭保护 监护和抚养 关爱和引导 教育培养 民主尊重
二、学校保护 实施素质教育 关爱与尊重 开展成长教育 确保健康与安全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三、社会保护
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维护受教育权
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预防网瘾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净化未成年的生活环境
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提供社会救助 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四、司法保护
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3、在继承与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4、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5、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社会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工读学校矫治 加强法制教育 司法矫治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惩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社会包容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和报道。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社会帮教:父母、学校、村委、居委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 权利维护
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康复权
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1、总体方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二、教育权
三、劳动权
四、文化生活权
五、社会福利权
六、环境友好权:残疾人享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的权利。物理环境无障碍 信息环境无障碍 公共服务无障碍 政治参与无障碍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的程序
1、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益优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家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这里的父母指的有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登记离婚的程序
1、申请
须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对外债务清偿
②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③离婚家务补偿
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④离婚经济帮助 ⑤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不得作为送养人: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②在送养未成年人的孤儿时,监护人必须事先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③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死亡方的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女的权利的,生存方不得将该未成年子女送养。
收养人的条件 没有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
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其他规定:
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特别点: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遗嘱以处分财产为主要内容。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指定补充继承人 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中最有力、最可靠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证明。
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生效的条件
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人.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先于死亡的,按法定继承办理.遗赠扶养协议
指的是遗赠人(受扶养者)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遗嘱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宣告死亡的时间认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遗产分割的原则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的法规与政策 人民调解应遵守的原则: ①依法调解 ②自愿平等
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申请调解的条件: 要有明确的申请调解人;要有具体的调解要求;要有提起申请调解的事实依据;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被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④ 被裁定假释的 ⑤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禁毒法规与政策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
强制隔离戒毒: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期1年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烈士的认定:
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烈士批准机关分为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机关两种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武警因战牺牲,由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应当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死亡抚恤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 病故:20个月工资
最低按照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发放。
定期抚恤金
对象: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我国现役军人的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三种。
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士官退现役时,可做不同的安置,主要为复员安置、转业安置、退休安置
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居民自治的内容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城市居委会的选举形势:
直接选举——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 间接选举——户代表和居民小组代表参加 任期:3年
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3年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 村民会议的职能:
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城市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
实现社区建设基本目标的必然要求——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和健康发展 实现社区建设基本目标的关键——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
实现社区建设基本目标的方法和手段——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济源 实现社区建设基本目标的重要保证——党和政府的领导
城市社区建设的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因地制宜,需循渐进
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容:强化社区管理、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
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发展社区服务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的原则 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
社区服务的主体:社区服务的提供者
政府、社区居委会、社区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
社区服务的内容 ①社区公共服务: 社区就业服务 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社区救助服务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 社区安全服务
②社区互助和自助服务 ③社区志愿服务 ④社区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的方式 政府公共服务的方式 一站式服务 委托服务 购买服务
项目管理 服务热线
社区居委会提供社区服务的方式 了解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提供便民服务
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组织互助服务
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公益慈善的特点和领域
公益慈善为认为是继市场的“初次分配”后,政府的“再分配”之后的“第三次分配” 自愿性
大众性(社会性)
公益性:是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 NGO:非政府组织 NPO:非营利性组织
非政府组织大体分为三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
中国第一家地方性慈善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的积极作用
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无偿原则 公益原则
合法与符合社会公德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
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选择受赠人的权利 捐赠的决定权 捐赠留名权
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义务: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公益事业捐赠受赠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卫生部也可以。受赠人的权利:
依法接受捐赠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不可以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义务: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的、有效的收据
对于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受赠人与捐赠人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捐赠人的优惠政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彩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性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关于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免予社团登记的社会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会员数达到法定要求。会员为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为个人会员,50个以上;混合的,则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登记程序
1、申请筹备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须递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3、审查登记
在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
4、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于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可以免征部分所得税: ①财政拨款 ②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④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⑤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导致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①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团体登记
②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
③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一是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二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三是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四是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七是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民办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①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③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3个月。撤销登记
对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
★ 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其余与社会团体的撤销登记一样,除第二点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民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民政部管辖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②资金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有固定的住所
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准予登记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但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理事会和监事是基金会进行法人治理的重要组织保证。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选任限制: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关于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选任,有如下规定: ①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②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未逾5年的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规模为5~25人 每届任期为5年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一般决议事项超过1/2通过即可,特殊事件需2/3通过才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监事及其职责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为5年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一句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撤销登记:
①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②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
③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一是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二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三是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是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是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六是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④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⑤符合撤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还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且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提前3日通知。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需要裁减20人或者裁减占企业总数的10%,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来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以月平均工资算。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者
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一个星期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随时可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年休假5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为单数。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直接拿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延期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争议标的小、事实比较简单的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庭分为一般仲裁庭和简易仲裁庭。一般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条件: 曾任审判员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 律师执业满3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委托的组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政府公共卫生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
我国社会保险的法规与政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工资的8%。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
新农保的制度创新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个人缴费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该参保缴费;据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据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多缴费的30%划
入个人账户。
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9年提高至6倍)。起付标准一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大病统筹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15%
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本人按照个人工资的1%来缴纳。
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范围: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缴费1-5年的,领取12个月;5—10年的,领取18个月,缴费10以上的,领取24个月。
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领取。从社保基金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社保基金出 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级为22个月 3级为20个月 4级为18个月 5级为16个月 6级为14个月 7级为12个月 8级为10个月 9级为8个月 10级为6个月
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从社保基金中出 1级为本人工资90% 2级为本人工资85%
3级为本人工资80% 4级为本人工资75% 5级为本人工资70%(不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支付)6级为本人工资60%(不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社保基金不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支付。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出。
凭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