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_出口货物退免税知识
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口货物退免税知识”。
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进出口税收工作的系统化管理,根据《咸宁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规范化管理办法》、《咸宁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部门岗位职责》,结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特制定《咸宁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以保障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策管理
一、各级退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并及时传达落实。
二、加强对出口商的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及时传达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出口退税户籍管理岗必须自收到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出口商,并取得《送达回证》。
三、及时解答出口商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对需要请示上级或把握不准的政策问题,必须在五日内向上级请示,重大的问题必须通过纸质请示报告形式上报,并做好《政策请示登记簿》登记。
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退(免)税认定申请
(一)开业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没有
第1页
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基层分局申报受理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或临时认定手续,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简称《认定表》,下同,一式四份),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和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及复印件;
(6)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用);(7)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8)银行开户证明及银行退税账号;(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申请。出口商若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的,须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书面向申报受理岗申请办理变更认定。
(三)注销申请。出口商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申报受理岗提出申请办理注销认定。
2、退(免)税认定受理
申报受理岗对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申请资料进行检查,检查申请资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资料的具体内容与认定表是否一致等,检查无误正式受理,出具《退(免)税认定申请受理回执》交企业办税员。自受理当天将资料传递给户籍管理岗实地核实,并做好资料传递手续记录。
第2页
3、核查及初审
户籍管理岗接受认定申请资料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书面审核。审核出口商申请手续是否完备,《认定表》内容填写是否全面、规范、真实,章戳是否齐全等;二是实地核查。深入企业到实际生产经营地就其基本情况、生产地址、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生产状况、生产产品、核算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拍照,照片资料必须由企业法人亲笔签名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对照《认定表》的有关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核对,并填写《出口企业实地核查表》。在审核中,如情况不明,还应当进一步到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做好调查笔录。根据调查情况,在出口商申报的《认定表》上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局退税部门复审和审批。
其中,户籍管理岗对出口商提出的注销申请要及时转交稽查部门进行清算,结清税款后,及时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4、复审及审批
县局退税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户籍管理岗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并做出认定与否的决定。
符合 退(免)税政策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税务登记窗口录入CTAIS系统,并在CTAIS系统认定信息同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及时向市局申请出口退税登记证号对相关认定信息进行补录登记,及时将有关认定信息及资料向市局上报备案。在当月或次月3日前通过FTP向市局上报新办出口企业代码库。
对不符合有关条件不予办理认定手续的,应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户籍管理岗,并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出口商不予受理的原因。
县局退税部门应在做出认定与否结论之日起2日内将认定手续的办理情况及资料传递给户籍管理岗,户籍管理岗当天将办理情况及资料传递给申报受理岗,申报受理岗在接到资料之日起3日内将情况及有关资料反馈给出口商。
第3页
退(免)税预申报
出口商当月货物出口在财务上作销售,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应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次月10日前),将采集好的出口明细电子申报数据,报到申报受理岗进行预审。
受理申报人员将电子信息读入审核系统进行预审,并与海关003数据进行比对。主要预审内容:审核出口商当月外销收入是否全部申报、是否有电子信息,对无电子信息已申报或有电子信息尚未申报的业务,反馈给出口商按规定处理;核对出口商收齐前期单证信息,该业务是否有电子信息,其录入内容是否正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对无信息或虽有信息但核对有误的业务,反馈给出口商及时更正处理。
出口商根据预申报数据反馈的结果,调整原申报数据,生成退(免)税明细申报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商每月10日前向办税服务大厅“一窗式”管理岗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税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经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当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一窗式”管理岗在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进行审核时,应对以下有关项目进行审核: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填报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备;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进行了认证,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是否合法。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
第4页
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
4、“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当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销售额是否一致;
5、根据户籍管理岗提供的《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明细表》及其他有关征补税证明计算征税,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户籍管理岗。
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审批
一、退(免)税的申报
出口商每月15日之前通过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成上月电子申报数据,随其相关纸质单证资料到申报受理岗办理退(免)税申报(当月无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也应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提供的纸质凭证资料如下:
(一)生产型出口商
1、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生成的退(免)税申报明细表、汇总表;
2、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
3、《出口企业情况表》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还需填报:(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出口企业还需报送由出口企业管理岗审核签章的《农副产品购用存情况明细表》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6、出口商有关情况报告及说明资料;
7、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5页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5)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经出口商签章的出口发票;
(7)经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汇总表》;
(9)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复印件、付款凭证,以及经核实签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认定通知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
(10)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贸型出口商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申请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缴纳消费税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经出口商签章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6、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还应提供由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附送的其它原始凭证。
二、退(免)税的受理
在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基层分局申报受理岗应当天受理并进行初审。检查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病毒检测和电子数据规范性检查,经初步审核无误,正式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做好登记台帐,填写接单收盘回执,并于当日将受理的申报凭证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移交给户籍管理岗;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或章证不全的,不予接受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即向申报
第6页
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商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电子申报数据无误的申请,在申报期结束前,申报受理岗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退(免)税申报。
三、退(免)税的实地核查
户籍管理岗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出口商进行日常稽核。重点核查出口商财务核算是否规范,内、外销是否分开核算;查看其生产厂房、主要设备和工人数量等反映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调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包装物、运费是否正常;对从敏感地区、流通领域、购货集中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等要通过金税工程或发函调查;有无内销收入不计或少计的现象,有无欠税;有无将免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做到出口货物退(免)税销售收入中;出口货物是否属企业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等。
户籍管理岗对申报受理岗传递来的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核:
1、负责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尤其是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2、进项发票的稽核。每月10日前或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完次日,负责从防伪税控审核岗了解出口生产企业进项税信息情况,通过发票稽核系统将出口生产企业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信息进行筛选,检查是否有来源于骗税多发地区的购进货物。若有涉嫌地区的购进货物移交稽查局发函协查,同时将发票稽核情况反馈给征收大厅。
3、对出口商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认定申请,需进户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同时对出口商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认定通知书》。
4、根据日常稽核情况填制《出口企业情况表》及《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表》。对预警正常的,签署“出口货物真实,单证初审相符”等意见;对预警不正常的,一般性疑点要提交稽核情况说明,重大疑点要提交县市区局退税部门。
第7页
户籍管理岗于每月15日前将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上报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初审岗,并做好登记台帐。
四、退(免)税的初审
退税初审岗对报来的申报资料必须按政策规定和审核要求,逐项核对落实。于2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政策审核。
1、退(免)税资格的审核。是否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是否是一般纳税人的、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是否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等;
2、退(免)税货物的审核。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和国家政策特准退(免)税的货物,如不符合退(免)税货物范围的应作视同内销征税;
3、退(免)税计税依据的审核。是否按出口发发票上的离岸价(FOB)价计算,是否在财务上做销售;
4、进料加工贸易的审核。是否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备案手续,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是否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报,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进口料件免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5、申请退税货物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1)出口商必须在货物出口之日起(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向申报受理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州级以上税务机关(含地市州级)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2)生产企业必须按月根据电子口岸申报数据,无论单证是否齐全,在每月15日前到申报受理岗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内销征税。外贸企业必须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并及时向申报受理岗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二)单证审核。
第8页
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1)审核报关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调查清楚;
(2)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贸易方式栏是否为属于退(免)税 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可退税贸易方式,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退(免)税申报。
(3)审核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未离境货物申报退(免)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4)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已开代理证明”印章,并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上受托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是否一致;
(5)审核出口日期是否已超出税务机关按规定可接受的申报日期;(6)审核报关单的编号、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发现有差异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申报数据,审核出口商品是否为可退税商品;
(7)审核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审核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
(8)审核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与所提供的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是否一致。审核外贸企业报关单上的数量、计量单位、商品名称是否与进货凭证上的一致,若不一致,是否附有“进货分批申报单”;
(9)审核报关单项目栏注明的退关退货记录在申报退税时是否予以扣减。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
(1)审核收汇核销单是否为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号码与报关单上的核销单
第9页
号码是否一致;
(2)审核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审核收汇核销单上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主管该出口单位的外汇管理局的已核销印章,海关是否在收汇核销单盖有骑缝章;
(4)将收汇核销单上的核销金额与报关单销售金额及结汇水单相核对;(5)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3、出口商品外销发票的审核
(1)审核出口发票是否为出口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是否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出口货物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
(2)审核出口发票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及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
(3)审核出口商品外销发票记载的金额与报关单上FOB价、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是否一致,审核外贸企业外销发票上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是否与进货凭证、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一致,审核出口商品外销发票中出口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审核出口商品外销发票记载的金额与出口销售明细表记载金额是否一致;
(4)审核外销发票上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审核出口发票上的企业印章和法人签章是否齐全;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审核
(1)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并加盖退税机关印章;
(2)审核委托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
(3)审核受托企业代码和名称是否与所附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代码和名称一致;
(4)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5、外贸企业进货凭证的审核
第10页
(1)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与纳税大厅反馈信息核对,普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附有专用缴款书;
(2)购货单位名称是否与申报企业一致;
(3)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与海关报关单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4)“法定税率(额)”、“征收率”是否与货物法定税率、征收率一致;(5)发票上是否加盖供货单位的有效印章。
6、对出口商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出口商可在规定退(免)税申报期内提出申请,经主管市(州)局退税部门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报表审核
1、审核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录入项目与所附单证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2、审核是否存在退关、退运、退货等情况;
3、审核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其销售明细表记载的金额是否按离岸价(FOB)入帐,是否将运保费用从到岸价中剔除,明细表上记载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是否一致;
4、审核销售明细表中是否把以出抵进和境内销售等无报关单部分混入“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中申报退税;
5、审核免抵退税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等表表之间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审核表与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6、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发生额是否经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的审核;
7、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是否正确,特别是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不同时,是否正确计算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免税货物其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是否扣除了进料加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扣除是否正确;
8、审核外贸企业申报表与单证之间、表与表之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关联号”、“商品代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有进货分批申
第11页
报单,特别是数量不允许有节余。
对初审无误的签署明确意见及时移交给电子审核岗;对审核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有问题的应作好记录,当天退给户籍管理员,户籍管理员应在当天退给申报受理岗,申报受理岗应在收到当天退还给出口商并要求办税员进行更正;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或逾期未收齐有关单证,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在初审中如有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的,应及时下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明细表》,签署初审意见,移交复审岗位进行复核,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将通知书及明细表传递给户籍管理岗,由户籍管理岗通知出口商并将信息反馈到纳税大厅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五、退(免)税的计算机审核
县市区局退税部门电子审核岗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有目的、有重点的审核。并在对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报表进行人工审核的基础上,利用出口退税审核软件按照总局电子管理的要求进行电子信息比对,审核无误后进行计算机审核确认。在1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将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进行核对。审核其录入数据与纸质报表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反馈出口商更正。同时对汇总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核对,无误后将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中生产企业明细申报数据与汇总申报数据分别读入。
2、数据审核。
(1)明细数据的审核。在“审核向导”中按照系统提示,依次对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数据、进口料件申报明细、出口申报明细、收齐前期单证等明细数据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对疑点信息要结合纸质报表和单证进行仔细核查,尤其是对前期单证齐全的申报疑点提示,要逐笔核对。
对审核中的疑点问题,基本疑点可以直接作人工挑过的,经核实后在《人工挑过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报领导签批后挑过;对计算机审核发现换汇成本超过了计算机设置的上下限等问题,必须深入企业调查落实的须及时通知户籍管理岗下户调查核实,才予办理退(免)税手续;对需要函查的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及
第12页
有涉嫌偷、骗税的移交稽查局办理和查处;对不能挑过的疑点,查明原因反馈企业及时更正。
明细数据审核通过确认前,生产企业需先同汇总数据进行对审,审核有问题的反馈企业更正;经检查逻辑关系审核通过后再作审核确认,申报明细数据转入历史库。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与CTAIS系统同步过来的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查明原因通知出口商下月作帐务调整,比对相符的审核通过。
(3)汇总申报表的审核。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对审,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进行签批确认。同时将正式审核的反馈信息导入到电子信息介质中并将其传递给户籍管理员,由户籍管理员将其传递给申报受理岗反馈给出口商。
对机审无误的签署明确意见及时移交给退(免)税复审岗,并作好登记台帐;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应作好记录,当天退给户籍管理员;在审核过程中,对因无电子信息或与电子信息审核不符的问题,要及时按规定通过FTP或“国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上报审核疑点。
六、退(免)税的复审
退(免)税复审岗自接到退(免)税资料的当天要及时进行复审,对审核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初审及机审进行综合审核,需要征税的,根据生产企业已备案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及出口货物外部电子信息,将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单证部分、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及已申报但经审核未通过部分,下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由户籍管理岗督促出口商计算征税;
2、不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已作退(免)税申报的数据,下达《补税通知书》,由户籍管理岗督促企业计算补税;
3、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明细表》等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领导签批后,传递给户籍管理岗,由户籍管理岗督促企业计算征补税;
户籍管理岗督促企业计算征、补税后,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补税信息反馈给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县市区局作好有关台帐登记后,将相关信息及资料于每月20日前向市(州)局反馈上报。
第13页
对复审无误的签署明确意见及时移交领导签批,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县市区局于每月20日报市(州)局稽核审批;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天退给前面环节岗位人员处理。
七、退(免)税的稽核
市(州)局稽核岗接到退(免)税资料后于3日内完成如下的稽核:
1、对享受退(免)税资格、出口货物范围、政策执行情况等的重点稽核,包括是否按有关政策严格执行超期或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等。同时,对不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申报数据向县市区局退税部门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
2、机审疑点是否严格执行先核实无误、可人过挑过并报领导同意签批后才作人工挑过。
3、对来自敏感地区的货物、敏感货源和从敏感口岸出口的进行重点审核。
4、对《出口企业情况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表》内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进行重点审核。
5、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境外带料加工等特殊贸易方式的退税审核。
6、对生产企业计税依据等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和D类企业及有骗税史的出口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7、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重大审核疑点及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进行重点稽核。
对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及时退还给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领导汇报;对稽核无问题的签署明确意见报市局审批岗审批,并做好稽核登记台帐。
八、退(免)税的审批
市(州)局退(免)税审批岗自收到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资料之日起1天内完成出口货物的复核工作,对复核无误的签署明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14页
对复核有问题的及时退还上一环节岗位人员核查。
市(州)局分管领导在出口退(免)税计划指标内,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作最终的审批工作,并签署同意办理的金额。
退(免)税的退调库
一、出口退(免)税的审批预处理
1、市(州)局综合管理岗根据省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文件及时将退(免)税指标中录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便于局领导掌握出口退税计划。
2、根据出口退税业务的规定,办理退库的人员对退运补缴的税款等等进行退税审批特殊录入。
二、出口退(免)税的退调通知单的审批
市(州)局综合管理岗根据局领导每次审批的结果,生成退补税单,并下达《出口货物退税、调库通知单》,送交分管领导签批后,于每月25日前负责将审批结果及相关的审批案卷资料反馈给各县市区局退税部门,督促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及时办理退调库手续。
三、退(免)税的退调库的办理
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在接到《出口货物退税、调库通知单》的当日,应将《出口货物退税、调库通知单》及时转交计财股税收票证综合岗办理退税、调库手续。税收票证综合岗在接到《出口货物退税、调库通知单》的当日,应根据审批的内容分别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和“免抵调库通知单”;同时将《出口货物退税、调库通知单》原件送本地国库办理退库和调库手续。税收票证综合岗在收到国库回执的当日将退税和调库情况反馈给县市区局退税部门。
统计上报及资料归档
县市区局退税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办理的退(免)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帐的基础上汇总统计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第15页
上报市(州)局退税部门综合管理岗。
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应将每月申报审批完毕的“免抵退”税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应及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按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类归集整理,分户分月建立免低退税档案,并登记出口退税相关台帐。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归档要求将各类单、证、表等资料装订成册,分类编号,统一归档。实行按规定调阅进出口税收资料,按规定销毁进出口税收资料,并做好相关的办理手续。
每月末,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将确认的“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传递给户籍管理员,由户籍管理员及时将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申报受理岗反馈给出口商。
退(免)税单证的办理
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由市(州)局以上(含本级)退税部门办理。
一、进出口税收单证预申报
接收出口商进出口税收单证预申报软盘,进行病毒检测。病毒检测无误,进行预审核。根据预审核结果确定处理方式: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1、预审当中如果有离岸价不正确的疑点,接收人员可在海关电子信息给予查询修改数据。重新预审无误后将原始资料及申请表转交给审核环节。
2、预审当中对无此关单号的,撤单并做删除数据处理。属于加工区或保税区物流企业的进行发函。待回函后人工挑过。同时将原始资料及申请表转交给审核环节。
二、进出口税收单证审核
接收出口商进出口税收单证申报资料,对进出口税收单证申报资料进行清点,检查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电子数据规范性检查。对申办资料的具体内容与申报数据明细表进行对照审核;对申报数据明细表与申报单证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检查无误正式受理,将申请表盖章及已受理进出口税收单证申办
第16页
资料交企业办税员。同时将数据提交给审核。
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有问题的,通知企业办税员前来撤回,删除和修改申办单证、申办数据明细表和相关电子数据;
需审核的进出口税收单证申办资料包括:
(一)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进料加工手册及进料登记部分复印件
3、料件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销售进口料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复印件
6、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来料进口货物报关单
4、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申请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5、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6、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第17页
(五)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申请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已申报退税)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报告
2、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退运货物转内销)
4、进货分批申报单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分批单结余货物转内销)
(七)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八)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发票
(九)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1、关于出具证明的书面申请
(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第18页
(十二)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销售明细账
5、委托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十三)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1、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申请报告
2、申请分割的专用税票及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行政印章)
4、对分割单进行再分割的,需提供上次开具的分割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三、单证出具
根据审核确认的有效数据对各种单证进行打印、盖章、反馈出口商正式出具的单证,并确认出具有效,将数据转入历史库。
二○一0年七月十八日
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