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_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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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分项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限额10000对于大多数的重伤事故无法给予保障,此赔偿项目杯水车薪。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在赔偿总额中,将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割裂开来不利于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应如何处理?另如果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且超过2000元,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在总额内赔偿,能否支持?
反对保险公司分享赔付,理由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及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而分散风险,而《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分项后,不利于受害人及投保人权利的救济,《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曲解;
2、《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范畴,《交强险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
不分项处理更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也能体现保险公司的最大诚信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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