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代位继承_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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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分配死亡赔偿金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达,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增加,由此参生的死亡赔偿金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孙子女能否适用代位继承分得死亡赔偿金呢?日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析产死亡赔偿金纠纷案,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三名被告系兄妹关系。与原告陈某的父亲是同胞,是原告陈某的两个叔叔和一个姑子。陈某的父亲于2002年10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5月27日,原告陈某的爷爷也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8月3日,三被告提起赔偿之诉,三被告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0826.29元、死亡赔偿金114720元、丧葬费179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亲友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等合计184491.29元。三被告获得赔偿后,原告要求参与分配,遭到三被告拒绝。2011年9月27日,原告以代位继承为由将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原告陈某能否代位继承分配到死亡赔偿金,首先要明确死亡赔偿金(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是遗产。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能适用继承遗产。遗产是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就已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本案争议的死亡赔偿金是在原告陈某爷爷死亡后才产生的,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或者法律规定作为赔偿义务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精神,显然表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本案中的三被告取得死亡赔偿金不属原告陈某爷爷的个人遗产。因原告陈某诉求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淮安市淮安区法院 陈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