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_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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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安恕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
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犯》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
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
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
第五条 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
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将学生
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2、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3、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4、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5、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7、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8、寄宿生在寝室打牌、下棋、听录音机、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9、在宿舍有偷窃行为者(取消住宿资格);
10、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11、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1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3、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14、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者;
15、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5、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6、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7、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8、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9、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10、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11、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2、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
13、无故进入餐厅制作间或在制作间就餐者;
14、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一条者。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9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31-40节者;
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3、在校期间多次私自下河游泳者(包括走读生);
4、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5、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6、在校期间,谈恋爱者;
7、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8、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9、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10、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
11、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41-50节者;
2、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3、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5、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6、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节以上者;
2、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
3、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5、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
6、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7、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
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
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校长批准会,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
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初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初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
承担。
第十八条本条例从分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政教处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