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畜牧兽医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_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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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畜牧兽医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局发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上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我县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我局重大财务资金安排;

(三)研究我局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畜牧业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我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需要我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应当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开、公众参与、评估测评和责任追究的行政决策机制。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局长代表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行政办公室应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综合信息、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局属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二)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我局决策的,可以向我局提出决策建议;局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明确决策事项;

(二)专家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八)评估测评;

(九)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我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局内部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局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局政策法规科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召开局务会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局务会议讨论。

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策法规科作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发表意见;

(五)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提请局务会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笔录)。第十八条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局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局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分管局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局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由我局对决策适进行时调整和完善。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我局提出。我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应当定期对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局属工作部门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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