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大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_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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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大安市消费者协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工商、司法行政、消协和人民调解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综合优势,加快推进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进程,大力加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工商联字【2011】16号文件精神,大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安市司法局、大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决定在市消协和基层消协分会分别设立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现就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消协协调和人民调解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优势,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依法调解,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升消协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的范围,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和增加和谐因素,切实为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人民调解“三原则”(即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坚持调解消费纠纷“三公”原则(即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

(三)坚持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费用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

(一)组织机构

大安市消费者协会设立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选产生。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基层消协分会以及消协投诉

站设工作室,具体承担分流的消费纠纷调解工作。

(二)人员构成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室工作人员统称为消协

人民调解员,由市消费者协会依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选聘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专业水平,善于做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各界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聘请热心于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各阶层人员为兼职人民调解员。

(三)登记备案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产生后,应当向本地司法机关备案。对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备案机关

颁发证书。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3年,可以续聘。

四、调解的实施

(一)受理。消费者为生活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商品生产、销售、修理者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生的矛盾纠纷,属于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非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要求到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视情况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不受理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受理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依据。对于未经申请的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也可主动介入调解,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经过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不再受理。

(二)调解。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消费纠纷时,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的,应由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员担任调解主持人。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消费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开展说服疏导工作,依法、公平、公正、合理调解消费纠纷。

调解应该在受理纠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复杂疑难纠纷,经主任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三)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符合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载明事项。调解不成的也要做好后续告知工作,努力防止矛盾激化。

五、管理和指导

大安市工商局、大安市司法局、大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大安市消协人民调解指导小组,指导全市消协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到“六统一”即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书统一;实现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工作室应设置调解室,调解室要设置调解主持人席、调解员席、记录员席、当事人席、旁听

席。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基本原则、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工作程序等予以公开。

大安市工商局、大安市司法局、大安市消费者协会负责对消协人民调解员遵守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大安市工商局、大安市消费者协会应为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二)大安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市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帮助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人民法院组织培训消协人民调解员。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和吉办发【2006】29号文件中制定的标准,解决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对开展消协人民调解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人民调解员不正确履行职务或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由选聘单位按有关条例处理。

七、强化领导,协调配合,规范管理,切实把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抓实抓好

成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组。

组长:大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大安市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大安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大安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领导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大安市消费者协会,负责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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