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_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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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领取“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表格。

2、填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将须提交的证件及资料亲自交到中心办事大厅进行初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复审、终审程序,并通知借款人批复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其后贷款资料转送至委托贷款银行办理手续。

3、借款人等待委托贷款银行的通知,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待借款人通过银行的信用审查,开发商协助银行为所购房屋办妥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由银行通知中心发放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的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发[1998]19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肇房金[2004]2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贷款通则》、建金【2010】179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和我市公告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要条件:申请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1年以上。

(三)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规定:

1.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委托贷款,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银行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支持基本的住房需求为目的,不支持申请人购、建房投机性性质的住房。

2.每个家庭目前只提供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都有缴存公积金的,不能分开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我中心不再受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3.本市公积金缴存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补缴累计已提取的公积金数额,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须出售第一套住房2年后才允许继续提取公积金还贷;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第一套住房已经出售,并且 已补缴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数额,贷款满半年后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本人亲自办理,不受理他人代办。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证件,除“购、建房合同”和“房屋评估报告”及有关证明外,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若申请人的配偶或联名购房人没有参加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审批表单位

栏可以不盖章。5.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余额,成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半年后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余额(首次提取额:首期房款+已支出还贷本息之和),在贷款期限内每满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的还贷本息之和。

(四)目前肇庆市直及各县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分别如下:

肇庆市直和端州区:23万元;高要市:20万元; 鼎湖区:15万元; 四会市:16万元; 高新区:18万元;怀集县:12万元;德庆县:15万元;封开县:15万元; 广宁县:18万元;

2011年7月1日起,肇庆市(含各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贷款份额。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当前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12+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2(注:计算结果超过贷款限额的,按个人最高限额计算贷款额。

(五)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但不能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退休后5年)。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交付的首期房款比例,按照目前国家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暂定如下:

1、购买首套商品房建筑面积90㎡以下: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20%;

2、购买首套商品房建筑面积90㎡以上: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30%;

3、购买首套二手房的,须同时参考房屋的契税价、合同价、市场评估价,取最低值为总房价,并结合房屋建成的时间(房 龄)确定借款人的首付比例,现暂定如下:(注:同一户籍的亲属之间买卖二手住房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楼龄未超10年:建筑面积90㎡以下首付比例须占总房价单价30%以上;建筑面积90㎡以上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40%以上; *楼龄超过10年: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50%以上; *楼龄超过15年: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60%以上;

(注:房龄超过20年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规定不受理贷款申请)。

4、自建房:申请人前期投入建房资金须达造价30%以上;依照抵押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参照二手房的首付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

5、所购(建)房属非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占60%,贷款利率上浮10%。

(注:申请人须按中心的规定出具“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或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的相关证件,以确认申请人住房的套数;“家庭”是指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未婚人士只需提供本人的住房产权登记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发放贷款时国家规定的利率为准,贷款期间遇国家利率调整,由委托贷款银行统一在次年的1月1日调整。

(八)申请人购(建)住房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时限:须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

2.购买二手房的有效时限:须在房屋正式交易过户日期(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3个月内; 3.自建房的有效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在发证之日起2年内。

(九)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有效时限:须在3个月内,超过该时限的须重新开具证明。

三、珠三角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肇庆市范围内购房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须符合《肇庆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贷款暂行细则》的规定;我市市直和各县(市)区当季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个贷率)超过70%,我中心有权暂停办理该项业务(具体以我中心每季度公告的个贷率为准)。

(二)目前暂定按以下条件受理珠三角城市缴存人的异地贷款:

1.本人或配偶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区域内,并在该区域购买普通住房(需提供一年以上在购房所在地缴纳社保或个税的有效凭证:包括单位工作证明、当地社保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社保人员增减申报表、个税明细凭证等我中心要求核查的相关凭证)。

2.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区域内(购房前户籍必须已经落户在购房所在地),并在该区域购买普通住房。说明:(1)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粤建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普通住房”是指单套住房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内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2)珠三角城市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其他城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显示为未结清状态的,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未继续缴满1年的,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四、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互贷的条件:

(一)我市市直和各县、区当季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个贷率)分别超过70%,暂停受理本市内的异地贷款申请(具体以我中心每季度公告的个贷率为准)。

(二)我市市直和各县、区的个贷率分别在70%以内,可按《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直接相互受理本市缴存人跨区域购房的贷款申请。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交以下资料(请自备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以下带星号(*)的资料中心送委托贷款银行前要留存归档。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须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1.借款申请书一份、“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婚姻状况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配偶及其所购房屋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三份;

4.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在开具日期3个月内有效):各一份(注:配偶没有单位的可提其他供收入来源的有效凭据。)*5.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需提供房产确权书;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建房批文或售房批文)复印件:二份; *6.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7.借款人交付首期房款的发票原件,复印件:二份;

*8.申请人在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在开具日期3个月内有效):各一式二份;(注:在端州区购房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肇庆市和端州区房管局出具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

9.出示公积金缴存凭证(*珠三角城市的申请人须另外提供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珠三角互贷城市之间统一版本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和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各一份)。

(二)购买二手交易房(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须在房屋正式交易过户日期3个月内,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 1.借款申请书一份、“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婚姻状况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配偶及其所购房屋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三份;

4.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在开具日期3个月内有效):各一份(注:配偶没有单位的可提其他供收入来源的有效凭据。)*5.提供经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注: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内容要注明“购房的付款方式: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贷款”的字眼。)*6.借款人交付首期房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二份;

*7.交易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二份;(在开具日期3个月内须提出贷款申请,过期不受理贷款申请。)*8.交易房屋的新、旧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二份;

*9.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须显示房子的楼龄):二份(请征询我中心工作人员确认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后才去评估!); *10.售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11.申请人在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在开具日期3个月内有效):各一式二份;(注:在端州区购房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肇庆市和端州区房管局出具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

12.出示公积金缴存凭证:(*珠三角城市的申请人须另外提供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珠三角互贷城市之间统一版本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和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各一份)。

(三)建造自住住房:

按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对建造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别说明:

1.申请自建房贷款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2项前提条件,方可提交贷款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的自建房须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所建房屋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城区内,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在发证之日起2年内.(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建房必须是“在建工程”,工程须施工至地基上见到墙体才可申请贷款;建房工程已封顶的不受理贷款申请;申请人须带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到在建房屋现场勘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自建房贷款金额只能以转账形式划款至建房承担方(建筑公司)的账户,不能划入申请人账户。1.借款申请书一份、“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婚姻状况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配偶及其房屋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三份;

4.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在开具日期3个月内有效):各一份;(注:配偶没有单位的可提其他供收入来源的有效凭据。)*5.建房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一份;

*6.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须建筑公司盖章)原件,复印件:二份; *7.“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在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复印件:二份; *9.提供可作为建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10.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作为建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出具的评估报告(须显示房子的楼龄):二份;(注:经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到建房现场勘查,证实是“在建房屋”,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后才去评估!)*11.受委托建房承担方(建筑队或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12.申请人须带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到建房屋现场勘查,提供现场摄影的“在建房屋”相片:二张;

13.申请人在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在开具日期3个月内有效):各一式二份;(注:在端州区购房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肇庆市和端州区房管局出具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

14.出示公积金缴存凭证:(*珠三角城市的申请人须提供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珠三角互贷城市之间统一版本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 和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各一份)。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1232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肇庆市明珠路7号 高新区管理部地址:肇庆高新区尚林苑C幢105号商铺(即肇庆高新区汽车站东侧)鼎湖管理部地址:鼎湖坑口民乐大道建设局大院内 高要管理部地址:高要市南岸府前大街116号(建行侧)四会管理部地址:四会新行政中心建设综合大楼建设局6楼 德庆管理部地址:德庆县康城大道北侧莫宅首层

广宁管理部地址:广宁县南街镇车背垌达信路6号

封开管理部地址:封开县江口镇大塘一路3号(建设银行侧面)

怀集管理部地址:怀集县县城西区沿江路“迪比利豪城”A区9幢01号,即怀集县规划局左侧往东5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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