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费用及手续_房屋赠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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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费用及手续
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公证,凭公证书及身份证等证件到房管局申请办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赠予登记需要缴交以下资料:
1、赠予公证书;
2、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3、评估地价答复书;
4、缴交赠予契税的完税证明;
5、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办前,申请人先到咨询服务窗领取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认真填写,所有受
赠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
6、房地产权证(如两人以上共有的,提交共有证);
7、委托书(所有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受理窗口共同申请办理,不能亲自前住办理,应当依法办理委托书);
8、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市政府或房管局产权地籍处批准同意赠予或受赠房屋的文件(当赠予双方有一方是单位的,应当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故必须提交该项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交的其他资料。
具体办理的流程则包括:
第一、赠予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领取赠予公证书;
第二、申请人到测绘所办理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
第三、申请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完税证明;
第四、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赠予登记;
第五、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
第六、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通知申请人到发件窗口领证;
最后,申请人凭登记回执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依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