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制剂许可证核发、变更_医院产品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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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变更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申报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其配制制剂相适应的房屋、设施;
3、具有符合制剂配制的室内外卫生环境;
4、具有能对所配制制剂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规章制度。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2.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5.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的文件;
6.设立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7.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质检室、仓库及附属设施平面图;
8.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9.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10.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11.主要配制设备目录、检测仪器目录; 12.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文字承诺。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查→市局办公室受理→局稽查处审查并提出企业有无违法违规意见→局领导审批督办→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查并提出意见→药品安全监管处通知申请单位并向局办公室反馈→申请单位将初审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申报条件: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变更制剂室负责人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有关任命文件;
3.本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
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配制范围,配制地址、有效期限等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2.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5.设立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6.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质检室、仓库及附属设施平面图;
7.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8.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9.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10.主要配制设备目录、检测仪器目录; 11.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文字承诺。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查→市局办公室受理→局稽查处审查并提出企业有无违法违规意见→局领导审批督办→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查并提出意见→药品安全监管处通知申请单位并向局办公室反馈→申请单位将初审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