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_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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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下简称“院”)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保养,更好地为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总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车辆指院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三条 院综合部是院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院车辆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

第四条 综合部车队队长负责院公务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三章 配备和使用原则

第五条 院领导班子配备管理车辆,保证工作需要,不固定给个人。主要负责人配备的公务车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以内的轿车;其他负责人配备的专用公务车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以内的轿车。

第六条 若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若院领导班子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照配备标准购置。院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七条 达到更新更换下来的车辆经过修理,改作市内短途使用,累计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行驶超过20万公里,或达到报废条件的,申请报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院所有车辆由车队队长指派专人驾驶及负责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要求车容要保持整洁,车况良好,每季度车队对院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九条 院所有车辆的证明、车辆的年检、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等事务统一由院车队管理。

第十条 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车队队长报告,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院员工因公外出用车须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由车队队长依工作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一个人出差原则上不予派车;出差时间超过半个月也不予派车(勘测除外)。市区内办公用车,根据车辆情况派车。

第十二条 院级领导用车外,各车辆在未出差出海口辖区时,一律将车停在院办公楼的停车位上。

(一)司机无论何时出差回来(海口),必须把车开回停放在院停车位,把车钥匙交给门卫,并及时向队长汇报。违者警告并罚款100元一天。第二次违反者,罚款1500元;第三次违反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有接待任务,接送客人、会务、特殊情况经主任、队长同意,可开车回家听从安排。

第十三条 院领导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公务车将作为公务机动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和熟练的驾车技术。车队队长要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记录安全行车、违章行为及奖惩资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兼职司机可以代替出车,兼职司机的审核认定和行车待遇:

(一)由综合部定期组织对推荐(含自荐)的兼职司机人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明确兼职司机的行驶范围,将兼职司机审核表报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兼职司机使用人选。

(二)兼职司机出车期间除按本人正常出差补助外,再增加补助30元/天(海口市辖区除外)。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

(一)本院车辆采用IC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车辆加油定额管理,各车辆每月油费最高为5000元。特殊情况司机需要用现金加油,须报经综合部分管主任同意,并由乘车人在发票上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二)司机必须准时将每月30号车辆的里程数上报队长,综合部将会不定期抽查记录情况。若发现加油量不符,处1000元罚款。屡犯不改者,取消其驾驶资格。

(三)核定油费以车辆加油卡为准,如加油与里程表公里数误差过大,要调查车辆耗油情况,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 每月由院车队举办一次安全教育警示课并培训技能并公布油耗及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指定的会务、接待专用车辆,平时不准乱用。

第五章 车辆使用与保养

第十九条 保养修理

(一)院车辆实行定点保养修理。单价28万元以上车辆,在该品牌的4S店保养修理;其他车辆在定点维修厂保养修理,定点维修厂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每两年招标一次。

(二)车辆保养按照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进行,里程或时间以先到为准,由车队负责送厂保养。

(三)车辆修理由驾驶员提出,填写修理申请单,车队长审核签字,然后由采购人员询价,经综合部分管主任批准后送修理厂。要求修理厂列出修理项目清单,修理费用1000元及以下的经车队长审核;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的须经过综合部分管主任批准。

(四)车辆修理完成后,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部门与车队长共同验收,分别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字,经综合部分管主任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修理如需要更换零部件,单价超过2000元的须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收回,交综合部核实并经分管主任在结算单上签字,方可以报销费用。

(六)车辆在出差途中出现故障,由驾驶人员电话报告车队长,经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车辆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修理手续。

(七)车辆保养修理费用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车辆大修

车队根据车辆行驶里程、上次大修时间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情况,于每年11月份编制下一年度车辆大修计划报综合部,经审核后,由车队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报废

(一)车辆达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条件可申请报废。

(二)由车队提出车辆报废申请,经综合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院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料保存

(一)所有车辆有关资料(保养修理项目清单、保养修理结算单、报表),本年度内由车队负责保管,年终移交档案室保存。

(二)车辆管理系统数据由信息部按规定保存。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三检查”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确保车容整洁。

第二十四条 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院与驾驶员共同负担。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开车时要集中精力,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十六条 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开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损失,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违章罚款由驾驶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及处理

(一)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交通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院级领导或综合部主任汇报以便协助处理;如属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车队队长报告。车队负责车辆交通事故统计、信息上报综合部。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者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四)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给予扣减工资之处罚: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6%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8%处罚,不超过1000元;

(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8%处罚,不超过1000元。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做好安全驾驶服务。行车前要坚持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准确、可靠的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 院司机应服从车队统一安排,在出发前,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外出期间,应听从用车人员(或带队人员)的工作安排,手机要二十四小时保持畅通,随叫随到。出差回来必须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延期报告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天。

第三十一条 司机驾驶过程中不使用手机或配戴耳塞,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驾车,违者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三十二条 院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负责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辆作私用,出差回来应及时将车辆停在院里。节假日及下班时间,未经许可车辆一律不得使用,一经发现,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100元。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章、损坏、失窃等,除扣掉保险赔额后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当日连续开车超过400公里或连续开车8小时的应停车休息20—30分钟。停车等人超过10分钟的应关闭空调和发动机,以免浪费油料。

第三十五条 兼职司机用车规定:

(一)兼职司机用车要经过本部室主任同意。

(二)通知车队安排,用车时必须登记用车时间及地点,返回时必须登记交车时间,并将钥匙交回门卫。

(三)未经同意安排私自用车者罚款1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违反规章将严肃查处。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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