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_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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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已违反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根据第二十条 生产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并可依法吊销证照。

2、已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根据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的生产者生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商品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已违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根据第二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依法吊销证照。

5、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以下简称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

三、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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