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处罚条例_高中学生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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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育华学校学生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退或开除。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材料、检讨,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书面材料、检讨、旁证材料等上报学校。处分公布之前,班主任应先请家长来校说明学生违纪情况,再由班主任或德育处会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并共同进行教育,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的学生与家长的谈话上交校长室。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扣班级考核分1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二)、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以下同);(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五)、抽烟、喝酒者;(六)、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八)、在校有偷窃行为者;(九)、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十)、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娱乐场所或网吧者;(十一)、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十二)、校车生未经同意外出校门者;(十三)、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班级考核积分2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40节者;(二)、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三)、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四)、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有偷窃试卷或答案、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五)、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六)、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七)、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八)、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九)、侮辱妇女,辱骂教职工或者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十)、受过警告处分未撤消又重犯第十条中的任一条款者。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班级考核积分3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1节以上者;(二)、私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或带凶器入校者;(三)、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四)、不服从教育管理,顶撞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者;(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六)、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七)、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八)、记过或记大过未撤消又重犯第十一条中的任一条款者。
第十三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未撤消时又重犯第十二条中的任一条款者,学校将给予劝退
或开除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经学校行政会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
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天河区育华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