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处分规定_处分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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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第三条违反规定,在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扰乱和妨害选举工作秩序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变更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比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比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在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寻衅滋事,煽动群众上访、闹事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在“两委”换届选举中,对村民的合法要求和检举,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比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在“两委”换届选举中,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影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条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犯有以上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组织处理的,转交组织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需要给予处理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枣庄市纪委、枣庄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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