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百万元的赈灾捐款该不该给付_深圳合同纠纷找律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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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百万元的赈灾捐款该不该给付由于2011年某省遭受百年不遇洪灾,某民政局与2011年9月21日召开赈灾捐款大会。会上各单位、个人纷纷捐款,某上市公司老总也作出表态,愿意捐献100万元人民币。当第五天民政局工作人员上门催款时,公司老总却以资金要投放到其他项目为由拒绝给付。民政局认为公司违约,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履行义务。意见:

法院在审理期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赠与是实践性合同,即以财产的交付为赠与生效的条件,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像这种公益性赠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100万元人民币给付民政局。深圳合同纠纷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赞同第二种意见。

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人并不能取得受赠人任何财产代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考虑不周而为赠与的表示,也须承担履行赠与的义务,这有失公允。

各国在立法上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无不加以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须受以下限制:第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由赠与人转移于受赠人,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即只能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为之。第二,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当事人应信守其诺言而不得任意撤销。第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赠与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赠与人的赠与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对于这些赠与合同若许可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社会道义不符,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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