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及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0831_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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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一、基本规定
(一)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6]602号)规定,自1996年9月17日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五)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6]602号)规定,自1996年9月17日起,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董事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包销补偿款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24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学生实习报酬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七、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规定,自2000年11月24日起,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附件所示。
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法规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法规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7000
八、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为1994年1月1日。
第五节稿酬所得项目
一、基本规定
(一)范围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同一作品和遗作稿酬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和出版图书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除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