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_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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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XXX农信办发〔2007〕52号 2007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XXX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经营管理、监控风险状况、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X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按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非信贷资产。
第四条 XXX省农村信用社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规范操作、科学分类、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非信贷资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统一管理是指X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制定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实行省联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分别对所辖非信贷资产的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非信贷资产经营和管理负责; 规范操作是指非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省联社制定的各项制度;
科学分类是指根据资产风险状况和损失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确保非信贷资产风险得到充分揭示;
审慎经营是指非信贷资产的经营要体现风险与效益原则,并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含清算中心、办事处)以及所辖县联社。
第二章 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现金、业务周转金、准备金存款、存放联行款项、专项央行票据、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未弥补历年亏损。
第七条 县联社业务发展部门、省联社清算中心负责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买入返售债券、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非信贷资产由牵头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经营管理,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牵头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制订;初步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对非信贷资产的正常与否作出初步判断;风险分类初分结果的统计、资产质量分析的汇总等管理工作,并统一对口风险管理部门。
各项非信贷资产管理详细分工见《非信贷资产归口经营管理对照表》。
第三章 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联社和各县联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决策与协调机构,风险管理部门、会计财务部门、业务发展部门、科技信息部门、稽核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决策与协调,审议重大方针、政策、管理制度、发展规划,负责对权限内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和责任认定追究工作,负责决定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业务经营部门(业务发展等部门)职责:
业务经营部门是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规范经营和管理的归口责任部门。
(一)负责起草和完善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操作管理规程,对制度的有效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负责根据职责范围内非信贷资产种类的特点、性质和风险状况,配合风险管理部门起草具体的风险分类标准、操作管理流程。
(三)负责起草或配合起草归口管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负责按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的分类基础材料,进行初步风险分类,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按最终审批结果及时更新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统计信息。
(五)对所辖信用社的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按规定的格式建立专项台帐,准确、及时、真实地记录非信贷资产现状,并与会计部门及时核对帐目,确保台帐数据与会计核算数据准确一致。
(七)负责按季填制非信贷资产有关报表,并对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向本级风险管理部门提交报表和质量分析报告。
(八)对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建立专项档案的保管、查阅等管理制度,收集、保管有关的基础材料、重要的法律文件、交易和会计凭证复印件以及分类材料,按有关规定归档、装订、保管、查阅、移交和销毁等,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九)负责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有交易对手类非信贷资产重大风险事项的调查核实;撰写并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送重大风险预警报告;指定专人落实重大风险中有关风险防范的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风险管理部门。
(十)对内、外部门检查发现的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风险管理部门是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
(一)牵头起草全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组织督促相关部门起草职责范围内非信贷资产种类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内非信贷资产种类的特点、性质和风险状况,根据银监部门要求,拟订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操作管理流程。
(三)研究拟订非信贷不良资产下降计划及其考核办法,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的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
(四)负责定期组织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工作,并对初分结果进行认定,超权限的需组织材料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审批。
(五)负责牵头起草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核销的有关制度、操作规程,明确报批程序和报批条件。
(六)负责对权限内的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核销进行审批,对超权限的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上报有关机构。
(七)负责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台帐和专项档案的建立合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材料完整、有效。
(八)负责对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分析其风险状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九)负责收集、核查非信贷资产有关数据和资料,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和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非信贷资产风险变动情况及分析报告。
(十)组织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十一)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对内、外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并追踪检查。
(十二)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相关部门有交易对手类非信贷资产重大风险预警的管理工作;组织上报重大风险预警报告,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落实有关要求。
(十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财务部门职责:
会计财务部门是非信贷资产的综合会计财务管理部门。
(一)负责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合理、科学设置各类非信贷资产会计科目,及时、准确进行帐务处理,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非信贷资产科目核算情况。
(二)负责制定非信贷资产会计核算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三)负责起草坏帐准备计提标准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核销的有关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对非信贷资产会计核算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配合各业务部门进行资产管理,根据需要向业务部门提供相关明细账页,协助业务部门查阅相关会计凭证。
(六)负责研究、制定未弥补历年亏损的消化措施。
(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职责:
科技部门是非信贷资产管理的科技技术支持部门。负责非信贷管理相关软件的开发、培训、优化升级等技术性工作和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职责:
负责对非信贷资产内控管理的规范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进行稽核审计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职责:
对责任认定部门的责任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责任认定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牵头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部门职责:
负责对非信贷资产管理、处置和消化提供法律支持,归口管理非信贷资产诉讼工作。
第四章 非信贷资产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非信贷资产定期风险分类制度。每季后5日之前,各职能部门完成所经营管理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工作,登记台账,并将风险分类初分结果及相应资料移送上级或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每季后10日之前,风险管理部门完成权限内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和超权限的非信贷资产报送至有权审批认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上级部门认定审批工作,并将最终认定审批结果及时向上报单位反馈;每季后13日前,各联社完成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并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办事处报送汇总报表和资料;15日前,各办事处和省联社各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报送辖内各联社和省联社本级的汇总报表。
第二十条 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正常或损失类,如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半年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审批认定;非信贷资产如遇重大风险事项,应实时分类,并按有关分类流程按季重新进行审批认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非信贷资产预警监测制度。风险管理部门在非信贷资产出现质量下降、损失扩大等现象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出具预警通知书,要求经营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或损失扩大。对有额度控制的非信贷资产,还应提出调整有关授权意见,从额度控制上规避非信贷资产风险。第二十二条 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报告制度。业务经营部门应按季分析职责范围内非信贷资产客户(有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市场及业务经营的变化情况等风险现状,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交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季度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按季撰写非信贷资产总体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及时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建议,统一对内对外报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非信贷资产现场检查和稽核审计制度。风险管理部门对非信贷类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现场检查;业务经营部门应根据相关制度对非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稽核审计部门对非信贷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对现场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检查部门应及时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责成其限时整改,并进行后续追踪。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非信贷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工作。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提供职责范围内需进行责任认定的项目名单,组织责任认定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审批;监察部门对责任认定的过程进行监督,并牵头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设立非信贷不良资产额下降考核指标,将非信贷不良资产的清收管理工作纳入不良资产考核中。具体考核指标为:
实际下降额=上年末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本年末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当年已在财务中消化了的非信贷不良资产(含核销和营业外支出消化两部分)-当年在联社内部账务转出的非信贷不良资产(含应收利息转催收利息)非信贷不良资产额下降实际完成率=实际下降额/计划下降额×100%(非信贷不良不降反升,则非信贷不良资产下降实际完成率统一规定为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