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奖惩办法_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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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站 日期:2006年01月15日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以适应建设“中国第一山”的需要,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惩原则
奖惩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惩。实行奖惩制度,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按照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奖励
(一)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模范作用好;
2、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
3、在工作中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对提高管理水平,改变单位(部门)面貌起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4、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管理,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7、防止、挽救大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人民利益免受、不受损失,或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贡献的;
8、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应给予奖励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奖励种类
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含优秀管理者、管理服务标兵)、物资奖励(奖金)。对获得优秀管理者、管理标兵、服务标兵的人员,由管委会组织外出学习考察。
(三)评奖方法和时间
1、季度奖的评奖方法和时间
在季度末,单位(部门)未发生较大问题,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成绩显著的,可发给季度奖。各单位(部门)按照管委会核定的奖金额度,根据工作人员本季度的工作表现,提出受奖名单(含奖金数额),报管委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2、年度奖的评奖方法
在年末,根据工作人员全年执行岗位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情况,经群众评议,单位(部门)初审后提出受奖名单,报管委会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年度奖额度根据全委工作完成情况和全年效益情况确定)。
对于有特别贡献的人员,可随时予以奖励。
对节约奖、安全奖和完成特定任务需发奖的,相关单位(部门)写出报告送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提出意见报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当年获得乐山市(含)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奖机关未予以发奖的,由获奖人书面申报并持证书向管委会人资处报告,由人资处汇总提出意见报管委会主管领导审定后发给适当的奖金;获得乐山市级以上行业竞赛奖的,由所在单位视其相关影响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三、惩戒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惩罚:
1、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委会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瞎指挥,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损害峨眉山声誉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财经纪律,到岗不尽职守责,消极怠工的;
4、有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5、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侵犯人身权利的;
6、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反管委会问责规定和有关规定需予以处分的;
9、其他应该予以处分的。
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处分种类
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四)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经过单位(部门)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五)审批工作人员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其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六)在批准工作人员处分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的10日内,向管委会及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批准处分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七)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八)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室、处、分局工作人员。
五、管委会人力资源处和监察审计处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