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_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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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5)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6)涉外活动违纪;
(7)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一般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受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比;处分期满并解除处分后,方具备奖学金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定资格。
第九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处分决定之日起,每季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交一份思想汇报,并需参加学校青年学生业余法律学校学习。处分期满,如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委、班主任和二级学院(系)审批,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考虑给予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警告、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可由二级学院(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须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种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破坏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以任何借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工作、教学、科研、生产、实习、营业、生活、文体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如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擅自将枪支、雷管、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学校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收缴所携带的物品。
(4)临时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接待者同意会见后方可入校;学生会客时,会客者须在校门处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不准强行入校或者混入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无效证件,同时交二级学院(系)处理。
(5)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举止,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她)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包括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知情不报、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侮辱、诽谤他人和非法限制他(她)人的人身自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7)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干扰他(她)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8)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毁坏、偷窃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私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2)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借”为名进行敲诈勒索、侵占公私财物德,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住宿学生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给予下列处分,并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1)学生宿舍内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2)宿舍内私拉私接电源的,存放、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设备(譬如: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吹风机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学生住宿考勤时间一般为周日至周四,采取每日常规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旷宿一晚按一次计。学生出现旷宿现象,二级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在一学期内旷宿累计超过5次, 应根据累计旷宿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旷宿累计达5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旷宿累计达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宿累计达15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学年住宿资格。
(4)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网络管理实施细则》,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按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随意设置、改动放置在各楼宇的网络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自行接线上网或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和路由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易燃、易爆等地方违反消防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其它可能造成火灾的行为;擅自在校区内、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工厂等处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擅自在校园内玩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火警、火灾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擅自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
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消防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偷开他人机动车辆;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飙车等,尚未造成物资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搓麻将或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非法兜售物品;买卖赃物;从事传销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不改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政治学习、班会、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院系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未到20学时,有关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预警。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及以上,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1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次早自习为1学时,每次晚自习为2学时。
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30分钟以上及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对无故不参加考试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考试违纪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同时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
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八条将学校证件(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借给他人;借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或者使用假、废证件混入学校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凡与新颁发的有关专项规定相不一致者,一般以新的专项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学工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