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_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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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存在技术失误,给安全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二、在积水、积气区域未采取探测措施,强行组织采掘作业的,给予生产(开拓)矿长记过处分。
三、井下物探和钻探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的,给予负责物探和钻探的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矿长警告处分。
四、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透水征兆、冒顶征兆等,未及时组织撤人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记过处分;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
五、擅自挪动瓦斯探头或人工干预瓦斯报警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现场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
六、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擅自剪短锚杆、锚索的,给予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生产(开拓)矿长警告处分。
七、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不齐全完好或故意甩掉保护的,给予机电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矿长警告处分。
八、斜井、盘区、采掘工作面等辅助运输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完全全封闭或行车时间封闭管理的,给予 1
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副矿长警告处分。
九、井下发生扒、蹬、跳(矿车、胶轮车、皮带等)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井下存在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机电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一、地面生产建设单位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给予直接负责人撤职处分;生产厂长记过处分。
十二、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已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十三、发生重大涉险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