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 江 堰 市 气 象 局_都江堰市商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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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都江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都气发(2008)127号

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安置点、学校、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小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场站)、易燃易爆场所:

为防止因雷击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建筑物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损毁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减轻和避免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07]118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08]2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防雷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的设计必须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方能从事该项工作。

三、全市各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都江堰市防雷中心提出申请,接受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

四、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类建(构)筑物、物业管理区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小学校、医院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油(气)站(库)等重大危险(点)源及重点防火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

五、都江堰市防雷中心对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应及时组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关检测具体事宜请与都江堰市防雷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7137982。

六、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无合法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防雷检测。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安监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交付施工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已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防雷 安全 工作 通知

抄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都市气象局、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祥书记、刘刚副主任、小平副市长、夏天副市长、贵才副主席 抄送:市建设局质检站、市安置办、市应急办

都江堰市气象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

校对: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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