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6 CICC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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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智力中心(CICC)实验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二○○九年五月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处分分下列八种: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留校察看或回家反省;
(七)劝退或劝转;
(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认识态度好,并能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产生较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分撤销前又犯错误的;
(三)屡犯不改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的;
(六)同种错误所受处分后,再犯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犯有本办法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无可比照的,由校务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等级。
第七条 同时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根据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合并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只限于纪律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照价赔偿。
(二)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三)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疗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由班主任提出或政教处直接下达):
(一)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一门科目。
(二)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下同)一节。
(三)迟到累计三次。
(四)缺交作业累计六次。
(五)未经批准不参加升旗仪式、早操、课间操、活动课一次。
(六)在教学区内骑自行车、打三大球(篮球、足球、排球)
(七)越窗进出宿舍、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
(八)私配教室、学生宿舍钥匙。
(九)拾到钱物(数额较小)占为已有或私分。
(十)擅自使用他人私人物品。
(十一)破坏就餐、就寝秩序。
(十二)通学生擅自进入寄宿生宿舍。
(十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课堂。
(十四)驾驶机动车进校区。
(十五)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
(十六)在教学区穿拖鞋、走路用鞋摩擦地板影响较大的达到三次。
(十七)升旗仪式不脱帽,讲话,听音乐,玩手机,看书,站姿较差等。
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期中或期末考试中作弊一门科目。
(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二门科目以上。
(三)旷课累计三节以上。
(四)缺交作业累计六次以上。
(五)未经批准不参加升旗仪式、早操、课间操、活动课等集体活动累计三次以上。
(六)擅自离校出走满一天。
(七)男生留长发、剃光头、烫卷发、染彩发、女生烫卷发、染彩发、化妆、戴首饰、男生穿背心、女生穿吊带或超短裙等与中学生仪表不相称的。
(八)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划,吃口香糖、泡泡糖、污染环境,破坏公共卫生。
(九)翻越学校围墙、校门、擅自到建筑物顶层平台及其它所有危险区域活动。
(十)给教职工起侮辱性绰号或辱骂恐吓教职工。
(十一)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或看不健康读物、影视。
(十二)有酗酒、抽烟、变相赌博行为。
(十三)动手打人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打架(未造成身体伤害)或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
(十四)故意毁坏门窗玻璃或课桌椅、饭桌椅、体育用具、花木及其他公共设施,价值在100元以内。
(十五)搞恶作剧以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在教学区、生活区或其它集体场所打扑克、哄闹、造成秩序混乱。
(十六)在校内擅自乱接电线或乱动照明设备(如日光灯镇流器、启辉器等)或焚烧物品。
(十七)窃取他人学习资料或集体图书、刊物等。
(十八)寄宿生擅自留宿校外,或擅自留宿他人于学生宿舍内。
(十九)拾到钱物(数额较大)占为己有或私分。
(二十)男女生成对活动在校园无光或无人区无亲密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同一次期中或期末考试中作弊二门科目以上。
(二)一个学期内旷课达六节。
(三)偷窃钱物价值在100元以下。
(四)为他人提供作案条件,使集体或个人蒙受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
(五)初次参与赌博活动,赌注在10元以下。
(六)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
(七)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斗殴,造成轻微伤害(如表皮软组织挫伤等)
(八)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数额在100元以下。
(九)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在校园内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擅自离校出走满两天或收假后不请假两天不到校。
(十一)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十二)男女生在无光或无人区有亲昵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星期以上,一个月以内。
(二)省级以上考试中作弊。
(三)偷窃钱物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四)两人以上合伙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下。
(五)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敲诈数额在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六)参与赌博达两次或者赌注在10元以上、20元以下。
(七)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斗殴,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如骨折、视力轻微下降、软组织损伤等)。
(八)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在校园内闹事(造成严重后果)。
(九)擅自离校出走满三天。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传唤。
(十一)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
(十二)进入异性宿舍但无过份行为。
(十三)男女生在公众场合有亲密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偷窃考试试卷的行为。
(二)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在一个月(30天计算)以上或者连续旷课三周。
(三)偷窃钱物价值300元以上。
(四)两人以上合伙偷窃物价值100元以上。
(五)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数额在30元以上。
(六)参与赌博达三次或者赌注在20元以上。
(七)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如流血较多、骨折住院、视力明显下降等,致使对方在生活、学习、工作上受到影响)。
(八)跟踪追逐异性,用言语调戏或侮辱异性,造成一定影响或给他人写恐吓信,或有其他比较严重的流氓行为。异性之间有过于亲密行为,且屡教不改的,谩骂污辱老师的。
(九)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的。
(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限制他人自由,强行搜身、抢劫他人财物。
(十一)擅自离校出走四天以上。
(十二)男女生在校园无人或无光区有搂抱、接吻、抚摸肌肤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达四周或者累计旷课达六周。
(二)偷窃集体或他人钱物达四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三)两人以上合伙偷窃四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四)一次性偷窃他人钱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
(五)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搜身抢劫他人财物,经教育后仍不悔改或犯有其他严重的流氓行为。
(六)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勾结社会人员,引起斗殴,造成残疾。
(七)有严重侮辱异性的行为。
(八)因参与赌博、偷窃、斗殴、流氓等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九)男女生在公众场合搂抱、接吻、抚摸肌肤或有性接触行为。
(十)女生发现怀孕现象作内退处理(当事男生作强制转学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注:开除学校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内退原籍
二、强制转学
三、勒令退学
四、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政教处会同班主任及有关人员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政教处核实材料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第十七条 政教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政教处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
第二十条 政教处及班主任向违纪学生及家长通报处分等级,并做好思想工作。第二十一条政教处向全校宣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并发出处分布告。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个人学籍卡(并记入学籍网电子档案)。第二十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则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凡经学校校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如其错误性质严重、触犯法律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个人学籍卡上加撤销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