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_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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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二中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填表签字,并在全校公布处分决定,无论解除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受处分后,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可申请解除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填表,经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审查。政教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交校务会讨论决定。处分解除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在打架中动用凶器的或煽动他人打架(包括勾引校外人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分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不给补考机会。
夹带、偷看、抄袭的;
参与传接、交换试卷、交头接耳的;
将自己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的。
第六条 对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在校内或校外抽烟;
对违反纪律酗酒的学生。
以上两种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对偷、盗、勒索钱物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八条 对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学校的一切财物、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赔偿损失;
涂抹板报、撕毁学校张贴公告、考试成绩榜等给予记过处分;在室内、墙壁、走廊墙壁、讲桌、书桌乱写、乱刻者,给予警告、严惩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下列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校内打扑克;
到营业性舞厅、电游厅、录相厅、台球室、网吧打电游;
第十条对无故旷课学生的处分
根据龙二中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学生的处分。
下河游泳、爬越围墙、私接电线、玩火等,处记大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