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立中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_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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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立中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
在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班级年级纪律,对于违反以上守则、规范、校规、班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由班级、年级和学校给予相应的惩罚及纪律处分。
一、由班级处理的违纪行为:
1、一周内无故迟到1-2次者、无故早退1.2次者;
2、作业经常欠交(迟交2次当欠交1次论,每周有1次以上欠交属经常欠交);
3、抄袭功课、上课玩游戏一经发现者;
4、随处扔垃圾一经发现者;、5、没有遵守校服、仪容规定者;.
6、擅入别班教室者;
7、缺席留堂者;(一般情况下,高中下午5:30以前、初中
下午5:00以前,老师可以留学生进行教育和辅导)
8、捉弄他人者;
9、给他人起、叫绰号并有损他人自尊者;
10、其他不符合《班级文明公约》者。.
出现以上情形,由班主任负责处理,处理方式:劝诫、书面警告、班级通报批评、召见通报家长,并记录于班级违纪情况登记表上。
二、由班级和年级协商处理的违纪行为:
l、旷课一节及以上者(迟到或早退三次当旷课一节);
2、毁坏公物情节较轻者;
3、滋扰生事情节较轻者;
4、对师长不敬者:
5、行为不诚实,欺骗者;
6、说粗言秽语者:
7、不遵守教室、集会及课余规则者:
8、不遵从教职员工教导及学生干部管理者;
9、一周内作业欠交累计两次及以上者;
10、其他违反所在年级规范要求者。
出现以上情形,在班主任进行教育的前提下需要由年级组教
育的,由年级组长负责处理,处理方式:劝戒、书面通知家长、年级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于年级学生违纪登记表上备案。
三、学校处分条例
l、对有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务、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高中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初中学生,一般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高中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和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登记表(即不放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除分未撤销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2、在各类考试中,不得擅自缺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作弊。一经查实,试卷成绩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3、中学生应有文明言行,不得打人、骂人。如发现有侮辱、谩骂他人或打架、参与群架者,不论在校内校外,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伤对方和损坏财物的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4、爱护公物是每一个学生的职责。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除根据校总务处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5、中学生不吸烟、不喝酒。一旦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出学籍。
6、中学生应有良好的礼仪规范,不化妆、不戴首饰,在校穿校服,衣着整洁大方,行为端正。凡违反者,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校纪处分。
7、在校学生如果出现任何偷窃、藏匿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严格遵守图书馆的借书、阅览规则。如发现擅自撕页,或携带图书馆书刊、资料出馆者,除按现市场价赔偿以外,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批评直至校纪处分;
9、中学生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不出入明文规定的不准·中学生进入的场所(如游戏机房、舞厅等),一旦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理:
10、在校学生不得藏有或携带不良刊物回校,不得在学校或集体活动场所携带扑克牌并打牌,一旦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理;
11、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区范围内约请校外人员来校寻衅闹事,一旦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理;
12、中学生不准谈恋爱。男女同学交往过密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一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擅自不到者,作旷课论处。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6节(一天),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旷课累计12节(两天),予以警告处分;旷课累计18节(三天),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时数累计两周(十天),或期中、期束考试无故缺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14、中学生应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是非观念,发现有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事件应向有关老师和部门报告。知情不报者,如经查实,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15、凡严重违反校纪并受校纪处分的同学,在未撤销期间,品德等第在中以下,不得参加任何的评优。.
16、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可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书面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都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初中学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高中学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17、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区、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证明上要注有“自动退学”字样):
(1)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帮
助教育无效者。
(2)体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18、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准时到校或上课的要办理准假手续。请事假l节课至2天、病假l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事假3-5天、病假l-2周游年级组长审批;请事假5.10天、病假2.3周由教导处审批;事假10天以上、病假3周以上由校长室审批。事假凭家长证明办理,病假凭医院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