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二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_初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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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严格管理,弘扬正气,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文教育的前提下,强化“以章治校”刚性管理,在注重“以德育人”和“品德自律”的同时,又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规可依,照章实施,违规必究,特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言行,修养品德,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使自己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中学生。
第三条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有利于学生终生发展为出发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一年);
(六)责令退学;
(七)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给予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责任轻重分别处分;一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可从轻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或消除影响的;
(三)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违规违纪行为对他人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能主动赔偿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一年内因违规违纪受过处分的;
(四)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六)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七)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凡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留级。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责令退学的学生,不开转学证,不退选学费。
第十条本条例处分对象为在籍在校就读的全体学生。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处分期限
第十一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或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处分审批程序:
(一)由班主任或保卫科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一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保卫科,保卫科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德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分文件由保卫科拟定。违纪事实清楚,条例规定明确的记过及以下处分也可由政教处、教务处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德育领导小组批准,处分材料送保卫科存档。
(四)通过班主任或保卫科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保卫科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或保卫科科长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第十三条处分材料的管理:处分材料一式四份,分别送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组和保卫科存档。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一年后可以撤销处分(毕业班、受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十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写出同意撤销的书面意见后将申请表交保卫科,保卫科联合年级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经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保卫科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五条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消的,其主要错误和处分均应如实写在评语中,一律进入毕业档案,班主任和学校鉴定要如实反映。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七条学生不努力学习、不完成学习任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多次不交作业、考试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上课或自习睡觉、看小说、传纸条、做小动作、玩手机或小灵通、接打电话、故意起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达10节者(上课、早晚自习、升旗、出操、学校集会、班级活动、集体劳动等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的均以旷课论处,迟到、早退两次计为一节旷课),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达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达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达40节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达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达60节以上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破坏学校正常程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书籍、图书或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学生、学校声誉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三)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球印、破坏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四)在教学楼、宿舍、集会等公共场合踢(打)球、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出校门、餐厅、澡堂等处不排队、拥挤、插队、哄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园燃放鞭炮,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七)拨弄是非,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不尊重老师或学校职工等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顶撞、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老师、学校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各种不正常手段,诋毁老师或学校职工声誉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背后操纵、挑拨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或有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持器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三)利用调解同学矛盾,威胁他人、充当保护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园打架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在校外打架,严重败坏学校声誉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采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恃强凌弱、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六)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践踏草地、攀折花木、在墙壁上乱写乱画、破坏学校或他人财产、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加重处分;
(二)浪费学校水电,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注重个人修养、不尊重社会公德或品德败坏者,按以下情况处分:
(一)有侮辱、猥亵女生或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处分;盗窃财物归还原主。
(三)组织或参加流氓、盗窃及非法团伙,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身份冒领邮寄钱物者,退回冒领钱物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处分。
(七)有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喝酒或在校内公开吸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教育态度不好或影响恶劣者加重处分。
(九)传播反动、色情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欺诈、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欺骗老师或同学,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乃至记大过处分。
(二)在考试中作弊、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其考试成绩记作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进营业性三室一厅等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进营业性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电脑网吧室、录相室、歌舞厅)上网、打游戏、看不健康音像、歌舞的,初次发现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二次或二次以上可给予警告乃至记大过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二)破坏网络安全,在网上发布色情图片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反动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正常交往,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责令退学处分。
(二)男女生同居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三)胁迫利诱他人同自己谈恋爱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MP3等电子产品
针对学生使用手机和MP3等电子产品的种种不良影响和弊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在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和谐和安全,学校对学生在校携带和使用手机、MP3等电子产品,作出以下规定:
(一)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讯工具。年级组及班主任对各班学生做好详细说明,并通过学生告知家长。任何教师若发现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讯工具时,一律扣留,交由学校统一代管,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领取,并给与学生记过处分。
(二)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除宿舍以外的其它场所携带和使用MP4、MP3等随身听。如有发现,学校将对随身听予以扣留,通知家长到校领取,并给与学生警告处分。
(三)要求同学们正确使用“电子词典”。不许利用“电子词典”玩游戏、看网络小说等,如有发现将按违纪处理,并给与学生警告处分。
(四)禁止玩各类游戏机,如有发现,学校将予以没收,并给与学生警告处分。
(五)扣留的手机、MP3等与学习无关的用品,由政教处造册登记和保管,待学期结束时家长仍未领取的,做没收处理。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手机、MP3等电子产品被收问题。对于屡犯者或不予配合者,学校将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犯学校封闭管理和出入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围攻或殴打管理人员、老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午休和晚自习时段在校园违反纪律的,值周组登记,扣班级纪律分(2分/人);如制止不听的给予全校公开批评或记过处分。
(三)通校生封闭期间私自出校者,学校给记过以上处分。翻墙进出校园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将学生卡借用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住校生在封闭期间私自出校,第一次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第二次给与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与责令退学处分;若系翻墙进出学校或者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五)伪造证明办卡者、制作假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递卡、借卡者分别对双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系住校生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晚上熄灯后在寝室点蜡烛,经教育不改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住宿生在校期间未经请假在校外住宿或未经登记留宿他人,或深夜返校翻窗入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下河(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私自下河游泳拒不接受教育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四)携带管制性刀具、毒品、炸药等违禁物品到校园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出走者,视情节轻重和出走时间长短,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处分。
(六)在学习、实验、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未及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三十条本条例不涉及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违纪学生是团员的,由校团委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在未撤销处分之前,不得加入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校委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校委会审查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富顺二中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