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_环保工作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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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所属版面:部门规章 作者: 更新时间:2011-07-2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数据资料;
2、军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情况。
(二)秘密级事项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2、全国大中城市全面、系统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及重要海域和界河的水质监测数据;
3、国家及省级国际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方案、对策及出席国际重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活动预案;
4、未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全国自然保护区中有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全面、系统的监测调查资料。
第四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在本规定中又未列入的事项,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密级;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未作出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拟定密级,报国家环境保护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1990年1月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90]环办字第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