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_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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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维护学校纪律,保证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为提高育人质量,培养学生自治、自控能力,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生于本班级同学之间的纠纷、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调解(造成严重影响者除外)。同一专业部不同班级同学之间的纠纷、矛盾,由各自班主任调查,提出初步意见,交专业部处理,不同专业部班级之间矛盾由各专业部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学工处协调解决。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职责,配合学工处对学生加强纪律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中发生的一般违纪现象,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学生,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学生处分的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处分未撤销又违纪的学生,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前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即可将原有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 处分权限。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校研究后交学工处处理;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专业部处理,并及时将处分文件交学工处备案。

第七条学校严禁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校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严禁学生携带通讯工具,一经发现代为保管,并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第九条 学校严禁学生传阅、传抄,保存淫秽黄色书刊、电子读物、邪教读物,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出版物,视其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勒索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将视情节,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重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擅自外出,彻夜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配合教育。

第十二条 男女同学之间,严禁谈恋爱。对谈恋爱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通报家长配合教育;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生性行为或在异性宿舍留宿、在校外包房同宿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肇事、打架斗殴者:(一)凡故意起哄、乱扔杂物等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用语言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它事端者,视情节及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或约校外及社会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或其它严重后果者,除负担医疗费用外,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者: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先动手者加重处分,屡犯者加重处分,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承担。(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五)结伙打架斗殴者:

(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被纠集参与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在一旁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4)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七)伪证者、目击者或知情者为调查作伪证,视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打架者并作伪证加重处分。(八)因打架受处分,在处分期间又参与打架者,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上述行为后果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财物要赔偿,故意损坏财物,除照价或加倍赔偿外,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价值1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含100元)

2.故意损坏价值100-200元以的,给予记过处分;(含200元)

3.故意损坏价值200-5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供水、供电设施,视造成损失和后果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5.破坏消防、通讯设施,视其造成损失和后果予以记过以上处分;以上4、5条款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抽烟、酗酒。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个人检查、保证,再犯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配合教育,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一经确认,一律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劳动、军训及其它集体活动,一律以论处(无故迟到、早退视情节作旷课处理),早操、课间操分别为1课时,晚自习为2课时,上午、下午分别为4课时和2课时,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课时:

1、10-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31-6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60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态度不好,影响较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可予以开除学籍。

6、不听劝阻有意旷课者,可不受上述1-4项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男(女)生未经批准不得互访宿舍,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视情节、学生认识态度加重处分;(二)学生不得随意在宿舍留宿走读生及外来人员,未经批准留宿客人者,视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学生不得在宿舍使用蜡烛、蚊香等易燃物品,乱接电器,检查发现除予以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四)学生不得随意调动床位,随意调动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五)学生不得翻爬围墙、铁门或窗户,否则视情节、认识态度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视违纪情节,每次不够处分的可予以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学生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发放推荐表。毕业证一律缓发,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发推荐表,毕业证。

第二十条 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处理结果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专业部和学工处及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实施与撤销处分办法

(一)学生处分:

(1)专业部负责违纪处分与撤销处分材料的收集、整理,在专业部权限以内的由专业部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长批准下文,专业部处分权限以外,由学校召开相关处室协调后,审定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由学工处下文。

(2)学生考试作弊、旷课由教务处负责鉴定,并将有关材料送专业部进行处理。

(3)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送交专业部。班主任在学生违纪调查处理期间,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二)撤销处分:

(1)学生处分期满后要求撤销处分,先由学生本人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经班委会讨论后,交班主任、专业部或学工处签署意见。在各自撤销权限以内确定其是否符合撤销处分,若符合撤销处分应予以发文撤销处分。

(2)撤销权限与实施权限相同。

(3)记过处分以下(含记过)期限一学期,记过以上处分期限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接到学校的处分后,如有不满,可以在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开始一周内按程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或上一级领导部门提起申诉。

2、“学生申诉委员会”或上一级领导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尽快做出是否返回重新调查处理还是维持原决定的答复。

3、受处分学生提起申诉后,必须执行申诉,学校再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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