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doc_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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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基外语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19日执行)
为全面落实董事长办学理念,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未来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一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退;6.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学期。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留校察看处分不适用毕业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四条:对能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认错态度较好者,可从轻处分。对违纪后态度较差或屡教不改者,应加重处分。
第二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和处理
第五条:具有以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
1、在校不穿校服染发,男生头发长、留怪发,女生烫发者。
2、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集体活动者。
3、不讲卫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者。
4、吃零食、乱花钱者。
5、有迟到、早退现象者。
6、不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者。
7、不做课间操、眼保健操者。
8、教学区内打球、踢球、乱涂、乱画不听劝阻者。
9、不按时起床、就寝、串寝室、大声喧哗者。
10、不按规定时间就餐、不按规定位置就坐、浪费饭菜者。
11、不按时请、销假者。
12、有无故旷课行为者。
第六条:具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一大周内三次不穿校服经教育不改者。
2、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3、一大周内三次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者。
4、抄袭别人作业经教育不改者。
5、不遵守作息时间不听劝阻者。
6、就餐时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者。
7、吸烟、喝酒初犯者。
8、非故意但造成财产损失者。
9、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1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课时者。
第七条:具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后果者。
2、不服从教育管理、顶撞老师者。
3、经常不交作业屡教不改者。
4、无故不参加考试造成影响者。
5、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内者。
6、经常说脏话屡教不改者。
7、传闲话影响班级稳定的主要责任者。
8、男女生交往超出正常交往范围者。
9、私自离校者。
1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课时者。
第八条:具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伤他人者。
2、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
3、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4、违反“十大规范”造成一定影响者。
5、考试违纪经监考老师提醒不改者。
6、吸烟、喝酒造成影响者。
7、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内者。
8、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课时者。
第九条:具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以“拉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或参与协同打架造成一定后果者。
2、打架斗殴以及其他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3、不遵守“十大规范”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
4、未请假私自外出造成影响者。
5、有偷窃或勒索行为者。
6、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7、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8、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者。
9、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课时者。
第十条:具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打架致他人轻伤者。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3、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造成一定后果者。
4、隐匿、撕毁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5、旷课累计达32课时者。
6、累计盗窃或勒索物品、现金金额超过100元者。
7、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上250元以内者。
8、男女学生交往密切影响较坏者。
9、未请假私自外出,在校外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
10、酗酒、酒后滋事者。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劝退处分:
1、打架致他人重伤者。
2、泄私愤故意严重损坏公物超过250元者。
3、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扰乱教学秩序造成极坏影响者。
5、累计盗窃或勒索物品、现金金额超过200元者。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课时者。
7、有污秽语言、品行恶劣影响较坏者。
8、男女生交往密切造成后果者。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仅限高中教育):
1、结伙斗欧、打群架的策划、为首者。
2、持械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
3、经常违反校规校纪造成极坏影响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4、不良习气(恶习)影响他人身心健康屡教不改者。
5、累计盗窃或勒索物品、现金金额超过250元者。
6、多次私自离校外出影响极坏者。
第十三条:凡受过纪律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1、打人致伤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受害者医疗和营养费用。
2、享受奖学金者因违纪受到处分停发奖学金。
3、受处分者在处分学期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
4、被劝退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学杂费等费用。
5、因偷窃或勒索受处分者应退还全部财物和现金。
6、因故意损坏公物受处分者应按《校产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章处分决定报批程序、执行及管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按处分等级,分别由学部、教育中心、学校三级审定、执行和管理。
1.处分决定的实施和报批。
(1)给予学生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学部直接实施,报教育中心备案。
(2)给予学生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部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中心审批,报学校备案。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处分,学部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中心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执行。
2.处分撤消时间及程序。
(1)处分撤消时间:警告一个月,严重警告两个月,记过三个月,留校察看一学期。
(2)处分撤消程序:本人申请,班委会、班管小组、班主任研究上报学部,由处分权限部门批准后通知本人。
3.处分档案管理。
处分决定书以及旁证材料、检查材料装入学生德育档案。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下达前,由班主任将处分决定告之家长,并做好思想工作;被处分学生如对处分不服,可以在三日内向批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批准部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复审,并将复审后的决定通知申诉学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1、本条例未涉及内容,根据学校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
2、《校产赔偿规定》作为本条例附件予以执行。
3、原《学生纪律二十五条》同时废止。
4、本条例自2003年5月19日正式执行。
5、暂行条例解释权在学校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