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_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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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按照规定自行做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标准: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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