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_辽宁省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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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处《学生手册》2007-1-8wendy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着力教育,恰当处分,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行政处分的工作。
第二章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学生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可酌情减期,毕业前视学生表现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第五条策划、组织和煽动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例)。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对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判处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所窃财物外,视其不同情况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超过100元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诈骗,强抢未成年或体弱病残者的财物者,依据本条所列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一次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聚众赌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滋事斗殴事件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滋事斗殴三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策划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假证者,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5.提供器械者
(1)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6.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给予罚款,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和罚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道德败坏、流氓行为,生活作风不正和恋爱越轨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影响极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与外国人搭讪、鬼混、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在宿舍内,男、女生混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2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4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6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或擅自离校8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1至5款给予处分外,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对考试作弊、违犯考场纪律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违反考场其它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对其它违反校纪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失火或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6.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自留已知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五至第十四条中类似条款的精神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1.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情况下,主动交代者。
2.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重处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2.重复违纪者。
3.违纪后向组织隐瞒,私自了结,被查出者。
4.同时犯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第十八条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一学年内不评奖学金。
2.一学年内不给予贷款金;已批准贷款金者,自公布处分决定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
3.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4.享受奖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者,原奖、助学金降低一级(时间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奖助学金全部停发。
5.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十九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三章行政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行政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审议后,报主管院(校)长批准;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在学校公布处分决定后,应及时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2.学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分公布前,审批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通知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要认真复查凡属正常的应予采纳。
第二十二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受到处分后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由学生所在部门写出处分后的表现材料经审批部门领导同意,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处分(或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一律归人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学生所在部门可将其处分决定通知家长,以期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