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论文_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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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消费形式、消费关系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发显现其不足,因此我认为我们不仅应该要明确消费者的概念,还要扩大经营者的义务,拓宽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法、消费者、经营者、维权途径

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才开始实施的,然而正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才进入了迅猛发展的时期。由此,经济转型、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势必不断涌出,这在大众消费中尤为显著。正是由于这些新型消费形式、消费关系的出现,使得当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有的前瞻性难以适应现有的消费形势,才导致现如今消费者受骗事件不绝于耳。因此,基于一个学期以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跟据我现有的知识和理解,对现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对消费者的定义就存在着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具体有以下两点看法:

1、据《消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王利明老师认为:“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①但在我看来,单位应该纳入消费者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1)单位消费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占据了越发重要的地位,单位所具备的功能也越来越完善,既可以购买、使用商品,也能够接受服务,比如说接受保洁公司的服务等等。(2)至于有些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消费者权益,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比如说索赔权与隐私权。我觉得不尽然,因为单位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民事主体,它也享有众多权利。以法人为例,大家都知道,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拟制的人,而当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规定可以由法人代表代表其参与索赔事宜,且法人也有其内部秘密,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则此等权利不也属于隐私权吗?(3)虽然《消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可是单位就必然是强势的吗?事实表明,它们的强势地位只是在某个特定的领域,而并不能涵盖整个消费领域。因此,从《消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公平与平等的天平不该失衡。所以,我觉得《消法》应该确立单位的主体地位。

2、《消法》所指向的“商品和服务”概念太为模糊。虽然法律文本该以简洁为主,不可过于繁琐,但是对于某些从法律上赋予特殊含义的词汇应该做出较为清楚的概括性解释,否则在法律适用上就会留给司法机关过于强大的裁量权,难以公正的评判一个事实。依我之见,纵使《消法》未详细规定“商品和服务”的内容,那么也应该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使《消法》内容、精神能够更好的为消费者、经营者及司法者所理解,而不至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其次,在科技持续发达,社会关系越为复杂的今天,《消法》中所列举的经营者的义务偏于狭隘。我们知道,法律之所以确立经营者负有一系列义务,其目的就在于衡平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地位差距。但是如今现实生活中新形势的出现 1

使得原有的《消法》规定对经营者地位的弱化作用越来越小,这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这其中尤为突出是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因为在现如今的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会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问题,比如“垃圾短信”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营者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缺乏,这不仅会侵犯到消费者的人身利益,更会影响到市场秩序。因此,《消法》应该扩大经营者的义务,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消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得以求偿的渠道并不完备。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长,类似“一元诉讼”的事时有发生,而且有增多的趋势。我认为,法律所赖以维护的根本还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类似“一元诉讼”的小额官司中,我们在强调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量其中的司法成本与利益得失,但在此却并非否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因为在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负担已经够重的情况下,小额诉讼明显会提高司法成本,有时可能还会延误对更大利益的保护。因此在设立维权途径的时候,也应该试着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一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权,以便能够切实快捷高效的保护消费者,创造一种利益的双收与平衡。此外,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需要消费者提出证据,然而这却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认为《消法》应该拓宽维权渠道,让更多的人可以更方便的享受《消法》带来的好处。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可人类的理性也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为法律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不断完善,不断走向完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是如此,因此,我们在适用的同时也要批判它,以便其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参考文献:①王利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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