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_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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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一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

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

定;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

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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