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_紧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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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家庭特别贫困大学生上学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设立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和兴定助学基金两部分构成。第二条 贫困救助遵循的原则:
(一)实行一次性救助的原则。
(二)每年救助一次、不重复救助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救助与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
每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每年救助100人。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条件的贫困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学费回到定西参加工作后全额资助。
第五章 救助组织
第七条 成立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八条 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二)办公室每年向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三)办公室要切实管理好救助基金,确保救助基金保值增值。
第九条 兴定助学基金由捐助人委托市贫困大学生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救助大学生名额分配。由市教育局按照各县区高校一本、二本录取人数比例确定救助名额。
第十一条 贫困大学生救助资金的申请。由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贫困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费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医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突遇天灾人祸、重大疾病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
(一)由学校向县区教育部门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查后向县区政府上报。
(二)各县区政府按照分配的救助名额审查确定救助对象后,在县区有关媒体及考生所在村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审查后,报市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审查研究通过的救助名单在市内媒体上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