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_山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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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时间:2009-09-17 09: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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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二条 由济南大学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2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为第三单位及其以下的,给予1:0.3匹配奖励。
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3匹配奖励;二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1匹配奖励;三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
第三章 高水平论文的奖励
第三条 对科技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影响因子、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区别等因素,对高水平科技论文进行奖励。
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科技论文,学校对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不标注通讯作者的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对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给予重奖。在期刊(不包括杂志社出版的特刊、专集、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1+0.75*(F-1))元,F为论文的影响因子,小于1的影响因子按1计算;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各学科领域的顶级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主题报告,科技处将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根据论文(报告)的学术影响力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所发表期刊的级别以及被收录、转摘等因素,对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进行奖励(论文第一作者须为济南大学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济南大学)。
对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予以重奖。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学校规定的重要学术期刊(见《济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新华文摘》摘要论点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论点,每篇奖励6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不重复奖励,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或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第四章 专利的奖励
第六条 以济南大学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所在学院对授权专利给予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认定意见,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和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专利维持费,并给予每项10000元的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0%,国家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7%;省部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8%,省部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2%;厅局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5%,厅局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9%。享受奖励的纵向项目,均需在相应政府部门的立项合同中将济南大学作为承担单位之一(自然科学基金参与人的工作单位应填写济南大学)。
第八条 委托项目,到账经费5-3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1-6万元的社科项目,按3%予以奖励;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6万元以上的社科项目,按5%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也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六章 高级别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第十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经费匹配的额度为:主持国家 “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子项目资助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子项目资助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上述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匹配研究经费的额度均不大于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享受学校的匹配政策;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
第七章 委托科研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利用委托科研经费购买或更新实验设备和仪器,学校可根据情况匹配不超过固定资产额50%的经费。具体须经学院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在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后,由依托学科所在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或学校下达的其它相关预算经费中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匹配。
第八章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1)取得国家授权的专利。(2)经过鉴定(验收等视同鉴定)的应用科技成果,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稳定可靠,并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经正式出版发行,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4)具有应用价值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第一位研究人员。成果已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2)申请理论成果奖,每次每人限报一项。(3)成果归属清楚,无争议。(4)已获得上级奖励的成果不能申报本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采取限额申报,按上年度科研统计结果,将申报指标分配至学院。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和下列材料:(1)专利技术成果要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文件。(2)应用技术成果要提供技术鉴定(验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证明材料须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盖章)。(3)理论成果要提供成果(论文、著作)原件、被采用的证明材料及引起社会反响的佐证材料(收录、转载、引用、评论、报道等)。(4)软科学成果要提供鉴定证书或成果原件、应用单位推荐意见(要有具体数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为: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学院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审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2)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3)评审结果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文公布。
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专利技术成果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 成果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理论成果
一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大并被广泛摘录和引用。
二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较大并被收录或引用。
三等奖 成果研究有一定难度并有一定反响。
(四)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 成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提出独到见解,被采纳后已产生显著的效益和影响。
二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政策、规划、决策的制定以及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被采纳,并产生一定的效益和影响。
三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观点、措施、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条和第五条涉及的奖励不与岗位职责挂钩;其余条款中涉及的奖励与校聘岗位职责挂钩,仅对扣除校聘岗位职责任期考核指标以外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奖励后,若向项目合作单位转出经费,必须退还奖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所退还的奖金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并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