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管理办法_天保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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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和县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 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 天保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场(站)、任务到场(站)、资金到场(站)、责任到场(站)。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场(站)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八条 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 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 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八条 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的;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一条 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 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 4 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二十九条 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局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 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检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三十七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二类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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