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从业人员行为自律规范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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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从业人员行为自律规范十不准》
1.不准索要、借用、接受客户的交通工具及其他财务;
2.不准私自参与客户支付的宴请、娱乐、旅游等高消费活动; 3.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或参股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找客户报销各种费用;
6.不准向客户收取除公司经营性收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7.不准在业务过程中和客户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8.不准向客户泄露贷款担保评审过程及公司其他商业机密; 9.不准要求客户为其特定关系人提供好处或便利;
10.不准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厦门金泓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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