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杨茂峥_民法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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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地位及发展趋势
杨茂峥
【摘要】侵权责任法日益重要,它在民法中的地位不断地提升,渐渐从债权法中分离出来,其未来发展趋势又有着广大的成长空间。随着社会侵权事实的不断增加和多样化,侵权法又面临挑战。在新的形式下,侵权法在民法理论体系和实际生活中的不可替代地位凸显并日益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民法 地位 发展趋势
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权利保护法,在民法的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其理论地位相适应,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第一, 侵权责任法集中地体现了法治的价值。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 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正如彼得·斯坦所言: “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 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侵权责任法通过保障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而奠定了法治的基石。此外, 侵权责任法对于规范公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广义上来说, 国家赔偿法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 用于调整因违法行使公权力引起的侵权责任关系。国家赔偿的产生虽然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 具有国家和相对人的不平等地位的特点, 但是, 国家赔偿本身却是国家与相对人基于平等地位而发生的赔偿关系。既然国家赔偿法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 那么, 我们可以说, 侵权责任法也具有规范公权的功能。因此, 侵权责任法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在侵权责任法越发达的国家, 其法制就越健全。第二, 侵权责任法的丰富和完善是适应社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侵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又具有许多独特性: 它是最为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 自民法产生之初它就作为其基本内容而存在; 侵权法又是极其富有活力、充分张扬时代精神的法律, 因为它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并且因为其保障权利和维护安全的功能而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权益保护机制。时代的发展对于正义提出了新的要求, 即“在一个贫乏的世界里确保这些可利用的资源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需要。” 而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完善则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所享有的各种权益的有力保障。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经济贸易的一体化, 促进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 高度发达的网络使得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 交通和通讯技术特别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发达, 使得不同文明的融和与碰撞日益频繁。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 人权、人本主义的精神与理念越来越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认同。与此相适应的就是, 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一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 现代社会强化了对于“人”的权利保护, 人格尊严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对人的财产人身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逐渐成为共识。因而, 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隐私、肖像、名誉等的保护, 而且在对于财产利益的保护中又生成了各种新的财产权利。同时,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导致对人的各种利益的侵害手段不断增多, 因而出现了新型侵害行为、大范围的侵权现象(例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等), 其影响面也大大扩张; 人类生产经营或者利用自然资源等活动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多(例如核能引发的核辐射、核泄漏和其他高度危险活动); 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类商业侵权, 如不正当竞争、证券侵权、商业诽谤、专家侵权等大量产生。适应网络时代信息化的发展, 又出现了网络侵权、博客侵权等, 尤其是网络侵害隐私权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可以说, 社会生活关系的急剧变化, 不断地对侵权法的既有规则提出挑战, 进而为其注入新的内容, 这是侵权法与民法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的特色。我们有理由认为, 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变革渐趋深化的今天, 侵权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第三, 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的补偿体系中仍然发挥着核心的作用。虽然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补偿制度, 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 这些补偿制度已经自成体系, 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严格地说, 这些补偿制度并没有根本动摇侵权责任法在补偿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为一方面, 无论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如何发达, 侵权责任法都不可能从法律体系中消退, 否则, 就难以实现对于侵权行为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为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方式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使行为人自己承受该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而起到了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是其他补偿制度所无法替代的。另一方面, 即使是给予了保险赔偿或者做出了国家补偿, 也仍然需要对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予以明确, 并确立对行为人的追偿制度。换言之, 保险赔偿或者国家补偿也是以分清责任为前提的。“侵权行为法仅只接受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源分配, 并决定是否应该改正原告资源的减少。” 正如王泽鉴先生指出, “侵权行为法提供了个人权益受不法侵害时的保护机制, 使被害人得依私法规定寻求救济, 令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 其所维护者, 系个人的自主、个人的尊严, 其重要性不低于冷酷的效率, 实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还需要指出的是, 在我国, 因为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等原因, 责任保险、社会保险、国家补偿等制度还很不发达, 对于受害人的补偿力度也比较小, 侵权责任法在补偿体系中仍发挥着核心功能。因此, 在整个救济体系中, 侵权补偿机制占据有重要的地位。譬如, 在我国, 工伤保险事故赔
偿额比较低, 因此单靠工伤保险的赔偿, 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 侵权责任法都将在整个补偿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第四, 侵权责任法是裁判法, 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 并为大量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基本的裁判规则, 力求通过法律的制定使整个司法过程都处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 对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从实践来看, 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可以归为违约和侵权两大类, 而且新型的民事纠纷大多是侵权纠纷。随着人们权利观念的增强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大量新型诉讼的出现导致了所谓“诉讼爆炸”现象。所以, 完善侵权责任法, 可以为妥善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尤其是新型民事纠纷提供依据。还应当看到, 由于大量的侵权案件并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法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漏洞填补, 从而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推动侵权法的发展。最典型的是, 在法国, 尽管《法国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非常简略, 但法官通过大量的判例, 解释了大量的侵权法规则, 因此, 法国的侵权法常常被称为判例法。许多学者认为, 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有权利必有救济,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 因此, 以救济私权特别是绝对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 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必将日益凸显和重要。可以说, 侵权法的发展走向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最为活跃的法律, 也是现代民法的增长点所在。
侵权行为在传统民法中,是作为债的一个发生原因而存在的,侵权行为法因此而成为 债法的一个分支。这种地位自其形成以来,能够存在几百年而不衰,之中的合理性自不待言,然在当今的现实中,已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了。20世纪的侵权责任法发展十分迅猛,其内容不断扩张,尤其是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上,不断发展变化,成为现代社会调整利益关系,保护人的权利的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日益试图冲破债法的局限,寻求自己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对立地位,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和职能。侵权法的从债权中分离出来在理论上得到了各界学术大家的不同角度的支持。有从责任与债的关系角度主张侵权行为法独立的,有从侵权行为法发展空间讨论侵权行为法独立的。一种观点认为,近现代民法的债与责任是合一的,这种融合的状况所依赖的基础,在现代民法发展中已不存在。特别是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债的性质的差异性,有必要将责任从债中分离出来,并建立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而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实质是责任不是债,在民事责任制度独立之后,作为民事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自然也就从传统债法中独立了。另一侵权行为法独立的观点在王利明教授的《合久必分》中得到突出的反映。王利明教授从两大法系侵权行为法的比较分析上,提出侵权行为法独立的主张。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
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 [1]。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就把侵权行为的规定从债权规定中拿出来,放在“民事责任”中作出单独的规定。这就使侵权责任法的相对独立地位有了进一步的增强。《侵权责任法》借鉴英美侵权法的做法,将侵权责任法首先规定为一部单独的民法基本法,使其脱离债法的体系。在将来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将其作为独立一编,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并列,使其成为民法体系中专司民事权利保护功能的相对独立部分[2]。相信不远的将来,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就会展现在世界民法之林。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它独立后的形态和发展走向,从债法中独立出来后日益重要的侵权责任法又将以什么样的转变适应这个瞬息万变的社会?
当代市民社会的转型是影响侵权法制变化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并突出表现为以下方面:现代社会不仅是以机器生产、雇工劳动为特点的大工业社会,也是以技术为中心的新型社会。技术社会对侵权责任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侵权责任法须加大技术保护力度。积极建构知识产权诉前保护、行政救济制度,加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世界性的立法趋势。让技术真正造福社会成为侵权法重要使命。技术是双刃剑。人类越依赖技术,也就越易被技术所控制或改变。技术推动了大工业的发达也造成了环境污染、机车损害、产品损害等副产品。复制技术既促进了知识的传播,也给侵害著作权提供了最为便捷的手段。现代文明日益倚重“微软”等软件技术,而“软件漏洞”亦造成了大规模损害。在秘密监视工作或其他领域电子监控的应用日益增加,各种资料库、信用卡登记的个人信息也急速增长,因此,现代社会技术也正在极度压缩人的隐私空间。技术提升了交易规模和水平也促生了很多经济类侵权。例如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上的侵权,国际贸易中的“无单提货”引发的侵权等。此外,法律也不应漠视技术风险带来的难题,在承认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为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之同时,也有必要建立售后警示义务、修理义务和产品召回制度以切实保护消费者之利益。
现代社会是一个危险社会,一方面,存在多样化的危险因素,既包括了建筑物致害、抛弃物致害、地面施工致害、动物致害、无(或限制)责任能力人致害等传统危险因素,也包括了因为科技进步、资讯发达、企业竞争、消费活动等产生的现代新型危险。导致危险的手段既包括高温、高压、有毒、核辐射等危险设施,也包括机器生产、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活动。随着时代发展,传统危险因素也产生了新的问题或特点,例如传统的抛弃物致害问题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合起来衍生出高楼上抛弃物致害责任如何归责的新问题;随着珍稀动物保护区的设立,传统的动物致害责任衍生出国有动物、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等新问题。另
一方面,危险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因为多数原告(明显的或潜在的)受到同一加害行为侵害,产生严重社会后果,会使整个法律体系不堪负荷。诸如,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食品安全责任等大规模侵权给侵权法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侵权法需要建立有效的预防、惩戒机制以防患未然,从而于损害赔偿之外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救济方式。
传统民法建立在两个假设基础上:每位社会成员间都呈“原子化”状态相互独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导手段。依此得出的责任以个人责任为主,其中契约法调整正值交易,侵权责任法调整负值交易关系、致害行为以承担损害赔偿为代价。当代社会是以平等、自由、分工、合作为特点的有机团结社会,在具备相当高程度的工业化、人口密度的社会里,社会组织亦高度地相互依赖。在社会成员利益相互牵连的前提下,侵权法连带责任增多、侵权责任呈团体化和社会化发展趋势。
当代社会中,传统伦理观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伦理难题俯拾皆是。就侵权法整体制度设计而言,影响最大的是制度伦理难题。既保护个人权益诉求又实现秩序的整体目标,这就涉及到安乐死能否合法化、国家赔偿责任应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的法律难题;既填补损害又预防不法、不限制行为自由,这涉及到如何确立合理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如何实现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的平衡等问题。
俗话说时势造英雄,时代的进步需要更完善的侵权法来调节社会间的涉及侵权的矛盾和纠纷。相对而言,随着需求的产生,侵权法的完善有了正确的实践指导。实践是动力,理论是方向,在这个人们法律意识日渐增强的时代中,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的侵权法一定会在将来标新立异、大显身手!【参考文献】[1]王利明 《合久必分》 [2]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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