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章程规定_政协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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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它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各项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2008-3-2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共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中共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委员权利

...............................................................................................2008-3-18

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有:(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7)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8)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委员义务

...............................................................................................2008-3-18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3)地方委员会的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政协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人民政协主题

...............................................................................................2008-3-18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50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结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这两大主题应继续贯穿于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更有基础;发扬广泛民主,加强团结才更有力量。人民政协要在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中不负使命,必须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机制,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按照团结和民主的要求履行职能、发挥优势。”

人民政协界别

...............................................................................................2008-3-20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它们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和特别邀请人士。地方政协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政协的组成决定,但一般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人民政协各级组织之间关系

...............................................................................................2008-3-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上下级政协之间的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通过修改、解释政协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规范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政协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有共同性的问题。1954年12月4日,周恩来在《关于政协章程和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问题》的讲话中曾就政协上下级的关系作过概括和解释,他指出,人民政协“上下之间有指导和被指导、指示和接受指示、报告和接受报告的关系。”

全体会议职权

...............................................................................................2008-3-24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常务委员会人员组成

...............................................................................................2008-3-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职权

...............................................................................................2008-3-24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1)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4)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这为常委会行使职权作了具体阐述和补充。

主席会议人员组成

...............................................................................................2008-3-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会议由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主席会议主要任务

...............................................................................................2008-3-24

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对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2)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4)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或建议案。

(5)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6)召开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7)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8)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表团的出访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9)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10)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11)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12)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秘书长会议人员组成

...............................................................................................2008-3-24

《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工作规则》规定,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秘书长会议主要任务

...............................................................................................2008-3-24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2)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4)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5)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6)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7)调查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8)加强同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地方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9)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10)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11)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12)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十六字方针”

...............................................................................................2008-3-1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是在毛泽东l956年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政党关系。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切实遵循这个方针。

人民政协会议的八字方针

...............................................................................................2008-3-18

“民主、求实、团结、鼓劲”,是人民政协开好会议的重要指导方针。

人民政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政协会议理所应当要发扬民主。

强调“求实”,是因为政协的会议不是摆样子、走过场,而是要真心实意地反映情况、研究问题、思考对策、提出建议。“团结”是大局,大局是团结。人民政协是我国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象征,政协会议理所应体现团结、增强团结,会议的结果要促进全国人民的团结。强调“鼓劲”就是强调注意社会效果,注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注意鼓士气,长志气。在整个会议的过程中要给全体委员鼓劲,而且要通过我们的会议给全国人民鼓劲。

“民主、求实、团结、鼓劲”这八个字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强调民主、求实,不能忽视团结、鼓劲;强调团结、鼓劲,不能丢掉民主、求实。

“民主、求实、团结、鼓劲”最早是l990年提出的“两会’’宣传报道的方针,从l994年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成为开好政协会议的指导方针。

专门委员会任务

...............................................................................................2008-3-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第三条指出: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专门委员会组成原则

...............................................................................................2008-3-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专门委员会怎样开展工作

...............................................................................................2008-3-24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包括搞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联谊、沟通活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团结,维护稳定,加强对外交往。在日常工作中,各专门委员会还应不断密切与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地方政协有关机构的工作联系与协作,沟通情况,积极配合,相互支持。

什么是政协提案

...............................................................................................2008-3-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怎么办理提案

...............................................................................................2008-3-24

根据《自治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 提案单位是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桂单位、部队驻桂机关,各市中共党委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上述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 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也就是说,政协提案 是必须办理的,必须保证件件有答复,而且这种答复必须是书 面的。提案办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是: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进 行书面答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 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二)凡提案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 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 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如实向提案者说明 情况。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 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 单位综合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根据职 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 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 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 的答复。

(五)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单 位公章。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自治区党委有关 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中央驻桂单位及部队驻桂机关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 送本单位上级有关部门。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自治区政协提 案委员会。

提案的提出方式

...............................................................................................2008-3-24

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的基本要求

...............................................................................................2008-3-24

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 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委员视察

...............................................................................................2008-3-24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政治活动。委员视察工作是指人民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进行巡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民民主监督。

委员视察特点

...............................................................................................2008-3-24

一是选题面广。委员视察选题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题,选择委员关心、部门重视、地方欢迎、适于视察的重要问题进行。主要内容有: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 贯彻落实情况、国家正在决策和决策执行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关系国民生的重大问题。

二是参与面大。委员视察面向全体委员,通过邀请或报名等方式组成视察团。

三是目的性强。委员通过视察,在实地了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和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咨政建言;对社会反映集中的问题通过提案、信息等渠道反映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等。

四是类型较多。视察团有以下类型:常委特邀视察团,即邀请部分常委组织小规模、高规格的视察团,对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建言献策;委员专题特邀视察团,即某项重大专题,邀请部分常委、委员进行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团,即组织界别委员就本界别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

五是形式多样。视察团有以下形式: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单独组织视察团;联合视察团,即与有关部委和单位就他们正在开展的重要工作联合组织视察或 与本会专门委员会联合组织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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