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组织机构_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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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组织机构
(一)立案庭(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牌子)
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分案、排期,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审批手续;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各基层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案件申请再审的审查及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申诉的审查;诉前保全;收转各类诉讼材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及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审理前组织当事人进行立案调解;快速审理各类简单民事案件;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启动质量跟踪程序;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并办理相关的司法救助事宜;负责本院庭审记录工作及庭审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就立案工作对基层法院进行指导。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四)少年审判庭
受理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公诉、自诉案件以及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传统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此外,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少年审判试点单位,负责全市法院少年审判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实施,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未成年罪犯的考察、帮教和矫正工作,进行青少年犯罪研究与学术交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害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交通肇事或医疗行为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及相关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申请认可港、澳、台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和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第一、二审国内合同、财产侵权、证券、期货、票据、财产保险、公司、股权、破产、公司清算等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相关仲裁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辖区内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一审案件;诉讼标的200万元以上的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等其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辖区内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本省辖区内(除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东莞辖区外)的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案件;本省辖区内(除深圳及最高法院特别授权的其他中院辖区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从各基层法院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办理辖区内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理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第一、二审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涉不动产的仲裁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行政审判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负责执行;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负责市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一)审判监督庭
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对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审判因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判本地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核查本院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依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进入核查程序的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执 行 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二)执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负责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复议和监督;负责交叉指定执行案件和提级执行;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负责落实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有关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十三)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由本院一审的(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与本院同级的法院一审且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经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恢复执行、受委托、受指定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将本院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或者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十四)执行三庭
负责执行由本院一审的(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与本院同级的法院一审且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经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恢复执行、受委托、受指定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将本院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或者委托外地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