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_麻醉药品管理免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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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临床部分)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1.采购管理

2.储存保管

2.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所用处方应专门印制,并统一编号;处方上除包括处方前记、处方头、医师签名、发药、核查药师签名等项外,尚应有病情以及使用理由、病人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病人家庭住址以备查考;专用处方单独保管,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

2.7药剂科调剂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使用管理

3.4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首诊患者,医师应亲自诊查,核实病情证明等相关材料,书写专用门诊病历,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释缓释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专用门诊病历由门诊药房保留,同时存留病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3.5 医师开具专用处方时应详细填写病人信息并记录于病历中。

3.6 病房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情况应记录在病程记录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3.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每张处方不超过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8 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对3个月以上未复诊的患者不再为其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3.9 在危及医师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事后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3.10 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骗取、冒领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非正常工作日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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