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干部职责管理办法_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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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干部职责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干部素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地税干部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学习制度,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做到每月写一篇学习心得,以分局(所)为单位,机关由秘书股负责,每季写一篇学习心得,以分局(所)为单位,机关由秘书股负责,每季组织一次测验,县局每年组织二次政治业务考试。参加县局考试凡年度平均考不及格者,一律待岗得复习一个月,待岗复习期间只发工资和工资性补贴,停发下乡费、税务津贴、考勤费和收入挂钩奖;如参加再次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下岗分流。干部学习心得笔记未达要求者,给予经济处罚;分局(所)、机关组织考试未达要求,县局将对分局(所)、秘书股主要负责人个人实行经济处罚。对参加县局考试年度平均分在前三名者,县局分别奖励50元、40元、30元。分局(所)、机关集体考分前一名的县局奖励分局、所、秘书股负责人100元。
第二条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兢兢业业在做好本职工作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1、认真执行税收政策,确保新税制贯彻实施到位,做到该征的全部到位,不该征的一文不取。坚持秉公执法,严禁收“人情税”、“关系税”、“买税、卖税”、“串库、混库”和随意减免税。
2、认真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断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按期入库、税务检查、违率处罚的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执法随意性。
3、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票证领、销手续,按期缴销已填票证,按期报解税款,坚持票证互审制度和票证按期盘查制度,确保票款安全,万无一失。
4、加强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税源调查分析,牢牢掌握收入进度,大力组织收入,确保收入任务完成。
5、积极完成临时性的中心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工作责任;
(1)凡违反本条第1款者,一律按违纪处理,除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税款损失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查处。
(2)凡违反本条第2款者,依据本局**发[1998]27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含企事业单位)。
(3)凡违反本条第3款者,依据本局**发[1999]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发票违章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4)本条第4款税收计划完成除依据本局**发[1999]26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对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任务完不成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5)本条第5款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接受任务态度作为年度公务员考核因素。
第三条 税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作息时间。不迟至早退、不无故旷工、不串岗影响他人工作,严禁带小孩上班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事需请假或休工龄假时,应按县局请休假规定,经征得批准后,再休假,未经批准休假的按旷工论处。请休假时间长的,分局(所)、股、所负责人应调剂人员抵班,办理必要时的工作移交,确保人休工作不停。县局机关和各分局(所)应坚持日考勤,月奖惩制度,凡违反工作作息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除限制改正和通报批评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公务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县局予以辞退。各分局(所)和县局领导及各股
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做出榜样,加强干部考勤管理。凡有章不遁,部门单位考勤管理混乱的,县局将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条 税务局工作人员上班或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衣帽整洁,保持税务执法人员的仪表仪容。违者,首次给予批评指正,再次给予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 税务工作人员要树立生产观念和服务观念,讲究工作方法,严格执法办税程序,密切征纳关系,讲究文明用语,反对服务忌语,当好人民公仆。凡因违反执法程序或工作方法不当,激发征纳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一是向县局写出书面检查,二是向纳税人赔礼道歉,三是扣发半年税务津贴。
第六条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纪律,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人员必须遵守的“五要、十五不准”规定。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参与卖淫嫖娼、聚众赌博、贪污受贿、到营业性按摩室接受异性按摩,一律送县纪委、监察局或检察院查处。
2、从事或参与办企业、经商、第三产业等第二职业的或在各类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的,经教育不改的,一律下岗分流。
3、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报”等以税谋私的,除追缴非法收入外,并按违纪金额处以1-3倍的罚款,另外,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一律下岗分流;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对侵害性钓鱼或用公车、公费钓鱼者,首次追缴非法占有收入,给予批评教育,再次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一律下岗分流。
5、其他违纪违规者(违法者移送司法部门除外),在本办法中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规定没有列出的,首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经济罚款;再次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一律下岗分流。
第七条 税务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等室内室外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场地绿化美观,节约用水用电,加强警惕性,保证办公场所的安全。
1、各分局(所)和县局后勤中心要加强办公楼、宿舍楼等楼、院场地的卫生和绿化责任管理,加强经常性检查监督,做到窗明、几净、场地绿。凡因管理不善所致脏、乱、差现象,应追究分局(所)和后勤中心主要负责人责任,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保证办公室的安全是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职责,要求做到人走灯熄,锁好桌、柜,随手关门,所有公款公款超过去了300元(含本数)必须存入银行,300元以下的锁入保险柜。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办公桌椅、沙发、茶几、话机、文件柜、微机、开水瓶都要爱护使用,不得损坏,如损坏能修复的或需重新购置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购置,费用自理。
(2)人走灯不熄或彻夜亮灯的及人走取暖器、电风扇、空调、微机不断电的,追究分局、股、所负责人责任(分局局长室由各个局长负责),烧坏的灯管(灯泡)或取暖器和电风扇一律照价赔偿;彻夜亮灯和微机不关的一律一天按10元收取电费,取暖器、电风扇、空调一天按30元收取电费。
(3)所有公款、税收票证和发票凡未按规定保管的,如公款被盗由保管责任人赔偿;票证被盗,案件侦破费、登报费,概由保管责任人自理,同时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款第三点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按工作失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各分局(所)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的原则,加强干部管理,凡因管理制度不全,检查督促不力,纪律松驰,造成工作失职,给国家利益和本局工作造成损失的,处以主要负责人按本单位干部处罚金额的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局按干部管理规定呈报任职机关就地免职。
第九条 县局各职能股室和县局分管领导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职能工作和分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政令畅通、管理到位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凡因本股室工作失误,给国家利益和本局工作造成损失的,县局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股室负责人按本股室干部处罚金额处罚50%;责任人是股室负责人的从重处罚,同时县局分管领导按股室负责人处罚金额处罚50%。在管理措施不健全,平时检查督促不力,在本股室职能范围内基层分局、所干部职工重大违规违纪,且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职能股室和分管领导应负间接责任,股室负责人应按被处以干部处罚金的20%罚款;分管领导按被处股室负责人处罚金额的50%罚款。
第十条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决议,不得无理取闹,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申诉,否则,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分局、机关股室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县局呈报任职机关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局纪检组和监察审计股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