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有关问题_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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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保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08 西安环保局
环保分(县)局、各污水处理厂、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在贮存、转移、处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污泥填埋处置时,各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措施,对产生污泥进行干化,使污泥含水率≤60%;否则,应将产生的污泥交由具有污泥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二、各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污泥管理制度。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专项台帐,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泥产生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污泥转移量和转移去向、运输车辆牌照号等情况也应认真登记。
污泥的产生、贮存和转移实施申报登记制度。污水处理厂需按月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提供污泥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三、污泥产生单位需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一次污泥监测。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置。
四、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处置管理专项台帐,对污泥的处置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污泥收集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
五、各环保分县局应当将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置和转移情况作为对污水处理单位的重要环境监察内容,重点检查污泥的产生量与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状况的匹配情况、污泥处置去向等,对违法、违规处置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