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普通高中基本要求和评估办法_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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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基本要求和评估办法
(2008年,试 行)
根据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需要,特就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基本要求和评估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办学方向
1、办学思想端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培养目标明确。
2、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行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二)学校管理
1、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管理手段现代化。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开展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学校团组织、学生会能发挥自主管理作用,学生社团活动活跃。
3、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有体现学校办学宗旨和办学特色的总体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有规范可行的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4、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体现环境育人特点。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校园布局合理,校容校貌整洁,校园环境优
一定数量的教师取得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部分教师是省内有影响的教育教学专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5、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尊重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业务能力强,教育教学效果好,能主动适应并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善于反思和总结;有积极的自我发展意识,注重学习和提高;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积极进行教育教学课件的开发和使用。
6、学校重视教师培训工作,有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措施,成效显著。建立促进教师不断发展的评价机制和以校为本的培训、教研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进修。
7、学校职工队伍精干,工作高效,热情为教育教学服务,非教学人员与教学人员比例适当。
8、教职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落实较好。
(四)教育教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规定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进行校本课程的研究与开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校内外课程资源,形成完备的有本校特色的必修、选修、综合、活动课程体系。
2、重视德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等。德育机构、防治工作。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学生卫生习惯好,常见病、多发病发病率低。
6、按课程方案开设并上好艺术必修课和有关选修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学生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能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
7、按课程方案开设并上好综合实践活动课和信息技术课,教材、师资、设备、场地得到落实。有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并积极参加社区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的人文素养和环境意识。
8、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推进教学手段、教育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研究与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9、建立以校为本的教科研制度,积极进行教学领域里的各项改革,成效突出。
(五)办学条件
1、学校基本建设要有整体规划,能较好地体现教育特点,浸透先进文化,俭朴大气,形成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要有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相适应的硬件设备,能体现学校的办学思想与特色,并有较高的使用效率。学校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源的配置与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整体水平相协调,符合经济、实用、安全、高效、方便师生使用、满足师生发展需要的原则。设施设备向师生充分开放,并为师生使用提供指导。
2、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活动需要的校园校舍。
米标准田径场。有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有条件的学校建有游泳池。体育设施和器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7、设有卫生室,按标准配备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务人员。卫生器械、设备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Ⅰ档配备标准。有必备的常用药物。
8、办学经费充足,能满足正常办学和学校发展需要,来源稳定可靠。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添置等专项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学校年生均经费高于申请评估前一年的全省普通高中平均水平,申请评估前三年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六)办学效益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种学科竞赛、科技制作、小创造、小发明、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书法、绘画比赛等活动中成绩突出。会考优秀率、合格率较高。
2、学校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学校毕业生评价较好。
3、学校各项工作对其它普通高中起示范和辐射作用。通过选派干部和骨干教师、提供设备和场地、联合办学等形式帮助其他普通高中,特别是薄弱普通高中提高办学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
二、评估办法
(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专家组”,负责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
(二)申报对象: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普通高中均可申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2、省教育厅对省辖市教育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学校,省教育厅安排专家组对其进行正式评估。专家组按照《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基本要求和评估办法(试行)》及《评估细则(试行)》,通过听汇报、听课、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学校设施、设备等方式,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细则逐项打分,同时对当地高中教育发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得出综合评估结论,写出评估报告。
4、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向省教育厅常务会议提交评估报告,汇报评估工作情况和结论性意见,经讨论通过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评估的基本原则:
1、发展性原则。引导学校通过科学规划、制度建设、教师专业成长、校本课程开发、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教育规律探究等实现可持续发展。
2、过程性原则。充分关注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引导学校不断反思发展现状,不断改进学校各项工作,不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使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的过程成为促进学校建设的发展的过程。同时对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动态管理,获得“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满三年后须重新申请评估,不重新申请评估或经重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并通报全省。
3、效益性原则。在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既要重视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也要鼓励发扬勤俭办学的光荣传统。学校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