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一章3)_必修三第一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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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职工薪酬、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注意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1.按需设岗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注意】无“多人多岗”。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出纳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3.建立岗位责任制 4.建立轮岗制度
二、会计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一)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没有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1)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作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
(2)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种会同监交的情况:(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提示】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1)形式:无纸化
(2)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3)取证要求:考试科目“一次性”通过
【注意】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了部分免试科目”。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注意】不是没有要求。
(1)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可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情况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遵守会计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5.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提示】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可以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6.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1)省内调转:只需办理调入手续。
(2)跨省调转: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7.定期换证——6年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1)“可以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2)“应当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撤销是手段,注销是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撤销后应当履行注销程序。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驾照)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级别和科目(1)级别: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考试科目
初级: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一年内一次通过
中级: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 高级: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3年有效 2.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初级——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5年;本科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2年,硕士1年,博士0年 【注意】学历:国家认可;工作年限: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之和。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1)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2)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会计专业职务——(司机)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注意】会计专业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也不包括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