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_地方志编纂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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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工作效能,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根据县志办工作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制作公示栏向社会公开县志办的基本情况,工作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条:以方便群众,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办事透明度为目标,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项目。包括:县志办工作程序、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遵守公务员行为道德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热情大方、耐心细致、服务到位。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做到“一张笑脸、一句文明语、一把椅子、一杯茶水,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第四条:严格履行八项工作承诺。即: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的言行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伤害。

二、首问责任制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第六条: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和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七条:服务对象前来办理或咨询事项,由第一接触人(首问接待人)负责接待。首问接待人在了解对方基本情况和要求后按照职责和分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能够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引荐到相关股室或志办领导,若经办人或志办领导不在,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八条: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耐心解释,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接听电话的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对于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其他股室的,应将有关电话告诉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三、限时办结制

第十条: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办理行政事项。对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任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规定的时间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并且不需要充分调研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调研才能够完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请示性事项在15个工作日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

红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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