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党员教育管理办法_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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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委员会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进一步端正党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党的建设也面临着新的课题。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也要不断改进完善,要以与时俱进的思想不断推动党员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教育方式的创新。

第三条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不断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党员教育,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员教育

第四条党员教育在内容的确定上,要注重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坚持计划性、针对性、系统性和独立性。要突出抓好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要把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首位。要有计划地实施对党员的教育,并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确定党员教育内容。

第五条 党员教育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员权利、义务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的教育等。

第六条 党员教育的基本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正面教育为主,教育者先受教育和分类分层次教育。

第七条 党员的主要实现方式:采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日活动、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目标管理、“党员五带一区”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开展谈心活动、党员思想汇报、党员电化教育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等。

第八条 各党支部负责党员的日常教育工作,要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公司生产经营重点和单位实际,有的放矢地作好党员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党员管理

第九条 加强党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⑴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2)注重实效的原则;(3)制度规范的原则;(4)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每一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和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一条 每个党员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党员要定期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季度坚持一次书面汇报的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党籍的管理。各党支部每年都要按党委的要求,对所在支部的党员基本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其主要内容包括每个党员的自然情况、本支部一年来发展党员情况和党员调进、调出或死亡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三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公司党员领导既要参加所在支部一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地。以利加强党性锻炼,增强民主监督和改进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每个党员应参加每年一次的民评议党员活动,要将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求得党组织的监督和帮助。

第四章 家居外地和流动在外的党员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家居外地和流动在外党员系指在外(市区以远)居住、自谋职业、外借、长学等且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以下简称为流动党员。

第十六条 由于流动党员主要集中在离退休分党委、人力资源部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以上这些党组织应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基础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建档立卡,落实专人同其联系。联系人要向其通报党内重大事项、组织生活内容、寄送有关学习资料,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并及时向支部汇报。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必须一个季度向党支部或联系人汇报一次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必须参加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原因,届时不能回支部参加评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即视为参加评议活动。多次通知而拒绝参加评议的,按“三不”党员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对不假长期在外的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应找其谈话,给予批评教育。个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情况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拟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支部报告出去做什么、大概在什么地方、联系方式等。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向支部汇报外出情况,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支部要对不按规定报告家居外地、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不参加党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无转变的,列入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第五章 组织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党员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地点时,应主动到所在支部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相应单位或地区。

第二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有关党组织只有接到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一个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五条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实习、培训等时间在六个月内的,可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但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组织关系转移方法:

1、党员在公司党委管理系统内变动关系的,必须经党委组织部门转移到要去支部;

2、党员组织关系要转出公司党委系统以外的,则由组织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公司党委统一印制。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时一定要用毛笔或钢笔,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公章或书记、组织委员的签名,要有骑缝印章。

第二十八条 党员如丢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时,应及时向所在支部和组织部门报告,求得党组织的帮助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要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章 党费收缴

第三十条 按期交纳党费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它不公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更重要的是

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第三十一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规定如下:

(一)、在册在岗党员(含预备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1、职能处室、辅助单位的党员以本人“在册工资代储明细表”中基本工资栏的金

额(不含福利性津补贴)+岗位工资栏的金额为基数。

2、实行年薪制或薪酬制的党员,按上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为基数。

3、生产、经营性分厂、独立法人单位(含公司制单位、集体企业、租赁性单位)的党员,按当月实际收入为基数。

(二)内部退养职工党员本人“在册工资代储明细表”中基本工资栏的金额为基数。

(三)外借党员和停薪留职学员以借用和办理停薪留职时在单位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为基数。

(四)离退休党员以本人“退休工资代储明细表”中离退休金为基数。

(五)富余职工、下岗职工和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家属等党员按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略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第三十四条 党员必须自觉地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须经所在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党支部要对每个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登记,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交纳情况。各支部向党委交纳党费时间为每月28日至次月的10日。党委组织部门每半年向基层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党支部交纳党费数额(含金额和人数)不足90%,党小组交纳党费数额不足90%,党员个人交纳党费金额不足100%的,则不能评为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优秀共产党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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