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中医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推荐)_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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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中医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医院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种类:
(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
(三)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合同);
(四)货物运输合同;
(五)供用电合同;
(六)仓储保管合同;
(七)财产租赁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财产保险合同;
(十)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剂、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委托检验、技术培训、科技情报、科学资料翻译、药品严整合同等)。
第六条 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指医院的法人即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以及职能处、室的负责人);
(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1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第七条 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
(一)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属职能部门分管的,由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一并参与。我院参加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提出要约和作出承诺:
1、提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要约人(即提议人)根据医院的需要,对拟定经济合同的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要受要约的约束。
2、作出承诺。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提出的订立经济合同的要约完全赞同所作出的承诺。当事人一经作出承诺就不能随意改变,必须严守诺言。
(三)当事人相互审查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
1、审查资格。对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资格的审查(指法人资格的审查)。一方面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其经营活动是否超出章程或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审查参加签订经济合同的有关人员,是否是法人的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否越权。
2、资信和履约能力审查。资信即资金和信用。履约能力是指当事人除资信以外技术和生产能力、原材料与能源供应、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四)经济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当事人在相互了解各自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之后,可依据意向书或协议书拟订的大致方向,就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进行谈判。谈
判的内容,视经济合同而异。主要应讨论的质量、数量、价金或酬金、履行期限及方法、违约责任等基本项目。
谈判的内容虽然很多,但每个合同都有一个到几个重点,因此,在谈判前,当事人应就合同的重点拟定谈判方案或谈判要点,以便能解决关键性问题。在谈判中,当事人对经济合同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条款要完备,语言文字要准确,谈判的内容均应有文字记载。
谈判结束,当事人就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之后,即可正式订立经济合同。
(五)其他有关事宜:
1、根据有关规定,经济合同需要报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及时上报。
2、为了对经济合同把好法律关,当事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避免或减少合同执行中的纠纷,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将经济合同提交公证机关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使合同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签订合同时,应缮写几份可由供需方根据自己情况决定。合同由供需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附表上签章后生效。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经济合同的订立,须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才算有效:
(一)主体合格。就是指主体必须具备法人条件,享有法人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内容合法。就是指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经济合同各项条款的要求;
(三)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经过完备的法律手续。当事人商量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下列行为的经济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医院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十条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一)所谓违反经济合同责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过错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经济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违反经济合同者,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对由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以及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3、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4、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责任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执行合同的,应继续执行。
(三)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认定。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指经济合同履行到期后,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就是当事人一方有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要有过错。仅有违反经济合同的行为,还不能据此认定其违约责任,还要进一步区分造成违约方行为的原因是属于主观的还是属于客观的,只有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而导致自己行为的违约,才能被认
定是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也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3、要有损害事实。就是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履行经济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不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四)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制裁:
1、违约金。是由法律或合同预先规定的对履行经济合同的一种保证,即使违反经济合同并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赔偿金。是违约方根据法律或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因违约而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医院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须经院长批准并签发“授权委托书”,才能代表医院在经济合同上签字。否则,均属无效合同,院长将不负任何责任。谁签字,谁负责。第十二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总价值为万元设备物资或总价值为万元以下的大宗物品(如一次性卫生材料、其他材料消耗品)的采购,须事前向分管领导申请,分管领导在接到申请后,视具体情况,在1周内答复是否同意采购。未经批准的经济合同,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代理人均不得签批。特殊情况如:医院紧急需要采购的设备物资,可先进行采购,事后由职能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及情况说明,经分管的副院长签字,报送院长签批。未经院长签批的报告,财务部门不得付款。重大经济合同的签批须由包括财务部等部门的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室必须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要逐一编号、登记,并注明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或契约的签订,必须以法人为对象,以其主管人为代表,不得以个人为对象,并不得因主管人变动,而拒绝履行经济合同,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工作调离时,须将经济合同或契约列入移交。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