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资产变卖抵债顺序_银行抵债资产操作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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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抵债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对我行产权明晰、手续完善、易于保管并有升值空间的抵债资产暂缓处置,保留升值空间,对我行无产权或手续不完善的;不易保存、管理;易损耗、易贬值的抵债资产及时进行处置,把抵债资产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九条 抵债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保留价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转让、招标处置、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置。

第四十一条 审查(审批)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时,要重点审查资产处置是否及时,处置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处置价格、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处置款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由于款项筹措等原因需要推延的,要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分期收回的处置款项回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根据本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后方能使用,并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处置流程审批办理。

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至少每季度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四十五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及处置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的部分,又无法继续追偿的,其差额损失部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处置流程

(一)申请。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提出处置预案申请,提交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签订处置意向书,撰写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处置预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抵债的基本情况、入账时间、入账金额;抵债资产现状、抵债资产保管及认定情况;处置预案可行性分析;处置方式、购买对象、价格、税费的分担情况、预计损失、付款方式等。申报处置的抵债资产资料还英包括抵债资产接收时的申报审批资料;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拟处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

(二)审查、审议。合规风险管理部对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抵债业务处置的全过程以及先关法律未见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合规风险管理部签章,提交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处置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及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审议,并对预计处置损失做出具体的财务安排,出具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行长审批

(三)审批。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行行长进行审批,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实施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根据处置预案确定的方案,按相应才操作程序实施,直至完成处置方案所达到的目标。抵债资产处置后,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拍卖的归档资料主要有:拍卖成交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公证书、公告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移交单、会计入账凭证等资料。

2、协议转让的归档材料主要有:转让协议书、评估报告、会计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账务处理。

1、处置收入低于记账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帐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2、处置收入低于记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不低于记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冲销呆账准备金;贷款本金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3、处置收入高于记账价值以及贷款本金,且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冲销呆账准备金。

5、处置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记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记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6、处置收入高于记账价值但又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七章 抵债资产出租

第四十八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第四十九条 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出租流程办理,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对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至少每季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五十条 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应综合考虑市场同类资产的有关情况、抵债资产所处位置、使用价值、出租期限长短等因素,确定租金价格,并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第五十一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类抵债资产不得出租。第八章 抵债资产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五十三条 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对高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五十五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并按实际情况做好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的核算。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本行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六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银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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