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讲课提纲_国际贸易讲课提纲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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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培训资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讲课提纲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服务贸易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汇经函[2006]1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

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三)捐赠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银行审核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下的材料需与以几个文协调(应审核的凭证参照下图)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注:此归类不适用于出口佣金、公务出国、利润汇出、退税 款、国际赔偿、外籍人员工资、跨国公司等项目的对外支付。

三、银行业务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1、需外汇局审核的业务;

⑴对等值10万美元以上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

⑵单笔出口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

⑶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指导性限额内无法提供签证及前往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和地区购汇;

⑷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超过指导性限额购汇; ⑸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

2、业务审核应注意的问题; ⑴留存材料备查问题; ⑵审核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3、业务常见错误。

⑴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核准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⑵违规为保险公司开立、变更外汇账户;

⑶超权限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售付汇业务(无明确规定); ⑷银行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办理利润汇出;

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缺少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⑹审核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材料不合规; 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售付汇,未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未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未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

⑻100万美元大额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未向外汇局报备; ⑼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个人外汇管理讲课提纲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4]21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6]62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九)《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69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二、政策要点

(一)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二)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三)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四)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实需管理,便利贸易收支

(五)按照交易性质和风险程度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进行必要的管理

(六)统一外汇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的管理政策

(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2007年1月1日推出

三、个人结售汇、汇出、现钞等管理

四、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

五、银行业务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流程 ;

(二)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三)业务常见差错;

1、政策理解有误;

⑴直系亲属关系认定有误;

⑵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人民币收入购汇审核材料不全,如缺少税务证明;

⑶等值100美元以下的结售汇业务未录系统;

⑷个人超年度总额结售汇留存材料不全。

2、漏输机、事后补录;

3、未逐笔录入业务;

4、系统录入常见差错;

⑴身份证件号码录入有误;

①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错误录入军官证、警官证号码;

②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错误录入姓名;

③境外个人购汇时身份证件号未录入国别代码;

⑵购汇种类录入有误;

①境外个人购汇种类未选择“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或“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②境内个人购汇种类错误选择“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或“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⑶结汇资金属性录入有误;

①境外个人结汇资金属性错误录入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⑷币种录入有误;

4、对录入错误数据的处理;

⑴对于当日录入错误的个人结售汇信息,应使用撤销或修改功能进行处理;

⑵对隔日、跨月度录入错误的个人结售汇信息,应使用冲正功能进行处理。在冲正前,需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⑶对跨年度错误录入的个人结售汇信息,不得进行冲正操作,银行发现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5、系统故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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