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备战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_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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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备战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体育赛事备战经费的管理,明确备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担市文体旅游局下达的备战任务的市区两级各单位和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备战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我市直接组团参加的全国城市运动会、省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省体育大会、省智力运动会,以及协助组团的全国运动会。
第三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各明细经费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四条
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参照往届我市备战大型体育赛事的支出标准、各级体育赛事竞赛规程总则、《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财政开支管理规定,共同制定备战大型体育赛事经费支出标准。
第五条
体育赛事备战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训练补贴、专项器材费、训练场地费、营养调控费、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外出训练费、引进费(协议交流费)、联合培训费、服装装备费、教练员招生费、外聘人员费用、医疗康复费、参赛费、以及非财政供养人员误工补贴等。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于大型体育赛事备战周期内制定备战(训练)工作方案,明确各单位承担的备战项目和备战任务。
第七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根据备战任务及备战经费支出标准,制定年度备战经费预算报市文体旅游局审定。
第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审定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委下达资金。使用单位属市本级财政预算单位的,经费指标由市财政直接下达;使用单位属区级单位的,由市文体旅游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后实行转移支付;属非财政预算单位的,市财政将经费指标下达给市文体旅游局,由市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划拨到使用单位。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应制订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开支、专项核算和决算。各项目经费之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经费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政策要求的,应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条件的按照自行采购规定执行。备战形成的资产,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备战经费使用单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要按照财政决算的有关规定将备战经费支出情况报市文体旅游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体育赛事备战经费的分配、各单位预算的审核、报批和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委员会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委员会负责按经费管理权限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按经费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绩效评价。各经费使用单位负责经费预算的申报和经费支出管理,同时配合市财政委员会、市文体旅游局做好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市文体旅游局商市财政委员会研究补充。
第十三条
区级备战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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